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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通过第一部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2003-02-04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王瑟 我有话说

本报讯(记者王瑟)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第一次写入了乌鲁木齐市的地方性法规。日前,新疆第一部廉政建设地方性法规——《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在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该条例对新闻媒体监督职务犯罪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新闻媒体、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活动。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预防职务犯罪离不开全社会共同监督,尤其是新闻媒体。”在谈到制定《条例》的必要性时,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主任张锐认为,“乌鲁木齐市职务犯罪案件仍呈上升趋势,实践证明,单靠打击并不能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蔓延,只有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动员全社会力量,从源头上进行预防,才能有效地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据了解,该条例是继无锡市、邯郸市之后,国内推出的第三个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国内地方性法规第一次给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立法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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