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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组织实施生物医学工程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公告

2003-02-13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为贯彻落实“十五”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加快生物医学工程产业发展,经研究,国家计委将在“十五”期间组织实施生物医学工程高技术产业化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生物医学工程是综合应用生命科学与工程科学的原理和方法,从工程学角度在分子、细胞、组织、器官乃至整个人体系统多层次认识人体的结构、功能和其他生命现象,研究用于防病、治病、人体功能辅助及卫生保健的人工材料、制品、装置和系统技术的总称。生物医学工程是当今生命科学与信息、材料、精密机械等学科交叉与高度综合的产物,是将其他学科研究成果应用于临床,将生命体与诊断、医疗、康复等装置视为一个系统,并充分考虑其相互作用的一类知识高度密集的技术领域。生物医学工程的发展不仅促进了医学的现代化,而且形成了一个新的高技术产业领域——生物医学工程产业,并与制药业构成了现代医疗体系的两大产业支柱。生物医学工程的产业范围包括:生物医学材料制品、(生物)人工器官、医学影像和诊断设备、医学电子仪器和监护装置、现代医学治疗设备、医学信息技术、康复工程技术和装置、组织工程等。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类改善生活和生存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为实现我国全面进入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生物医学工程产品作为一类特殊商品,不仅是保证人民健康、提高民族素质、改善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同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也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面对加入WTO后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尽快培育、壮大我国生物医学工程产业,使其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是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我国新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

一、专项的工作思路与原则

发展生物医学工程产业,必须以满足我国卫生保健事业发展需求为目的,以机制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基础,把握好技术发展方向,突出产业发展要素的合理配置,促进规模产业和大型企业的形成与发展,加快新型生物医学工程产品的产业化,大幅度提高整体创新水平和竞争力。

(一)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的有机结合,形成有利于我国生物医学工程长远发展的内在机制,择优支持、扶优扶强,促进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快速发展。

(二)加速有重大需求和技术基础的新型生物医学工程产品的产业化进程,特别是技术含量高、产品性能-价格比和疗效-成本比优良,有利于降低医疗费用、能满足大多数人医疗保健服务需要的重要生物医药工程产品的产业化。

(三)突出自主创新、综合集成与技术合作、技术引进相结合,加速形成和发展我国特色、优势技术领域,特别是在电生理检测分析、超声治疗、组织工程等发展前景大、带动性强、具有相对优势的技术领域,建设若干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形成我国具有关键技术创新能力、工程化系统集成能力的产业化基地。

(四)重视项目的产业化基础和申报单位的建设条件。鉴于生物医学工程产品与人身健康有直接关系,在强调项目的市场需求和技术水平的同时,还要求项目产品必须具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产品证书或生产批准文件。对于项目申报单位,除应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筹资等方面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专项的主要目标

加快高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引导、推动我国生物医学工程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增长,促使我国生物医学工程产品在2005年达到500-700亿元的产业规模,并保持年均10%—15%的增长速度;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形成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产业格局,促进4大类10大系列产品实现产业化,形成具有相对优势的特色产业领域;强化技术创新和转化能力,发挥产、学、研等方面的资源优势,联合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形成产业技术持续创新机制,提高产业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

三、专项支持的重点技术方向

(一)重大疾病的急救、诊疗、康复技术和装置,包括心脑血管疾病的急救、康复和诊疗装置,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和急救装置,应用物理原理的新型肿瘤治疗技术和装置等。

(二)社区医疗系统工程技术和装备(以亚健康状态调控为核心),包括睡眠医学工程技术和装置,心脑血管系统功能检测技术和装置,便携式(电)生理检测装置,小型化生化检测装置,社区医学信息技术和系统等。

(三)医学影像技术和装备,包括技术含量高的常用医学影像装置,有限功能的小型化医学影像装置,手术中实时监控医学影像技术与装置等。

(四)生物医学材料表面处理技术、器件(构件)及其制备工艺,组织工程和生物人工器官,生物微系统技术(床旁生化检测技术、介入式微型检测技术等)等。

四、专项实施的组织方式专项将在“十五”期间分年度滚动实施,根据上述内容,具备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可通过项目主持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向国家计委申请立项,2003年的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03年4月30日,2004、2005年的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上年的10月30日。专项组织实施的原则及具体要求参见《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计高技【00】2433号)、《国家计委关于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计办高技【02】767号)。在项目主持部门申报的基础上,国家计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选,择优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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