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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贪蒋艳萍被判处死缓

2003-03-02 来源:光明日报 曹陆军、明星 我有话说

据新华社长沙3月1日电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蒋艳萍受贿、贪污、介绍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复核意见:被告人蒋艳萍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与其所犯贪污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人蒋艳萍(女)原系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副厅级)。她先后15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874589元,并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蒋还先后13次侵吞公款724981元,并有4936433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此外,蒋艳萍还出于为恒基公司谋取非法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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