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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有关法律 促进建筑业发展

聚焦提案议案
2003-03-07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蔡侗辰 我有话说

我国的《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已分别实施5年和3年,在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和招投标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深入和加入WTO,这两部法律中逐步显露出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与国际惯例不大符合。政府管理部门管理地位不明,很难对建筑业进行明确有效的政策引导和管理,不利于我国建筑业的顺利发展。

对此,洪可柱代表建议,对《建筑法》中的“建筑活动”作更为广义的规定;明确规定政府必须负起加强对建设单位建设资金的落实与使用的监督管理责任;严禁建设单位在公开的招标文件之外另设评标办法或二次议标,并加大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中介机构的监督力度;重新界定工程分包商的再分包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再分包的存在;修改关于总承包人与分包商共同承担连带行政责任的规定。对《招标投标法》,洪可柱代表认为,招评标办法尚未健全,国家应修改若干条款,出台相对统一的,具有指导性的招标评标办法,在投标报价、企业综合实力、施工技术与方案、工程质量等方面对评比项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同时,应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确立收费项目和管理办法,取消各地设立的针对外地建筑企业的各种不公平的规定和收费,依照各建筑企业资质等级和承接工程范围的不同,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比较专业的划分,明确管理职权范围,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

洪可柱代表建议,有关部门应适时对大型企业进行战略性重组,大力扶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为此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由于政企不分、责权不清的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关系等原因造成的企业机制不活、国有资本运作效率低、甚至国有资本流失的问题,并给国有企业以平等竞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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