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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

2003-03-10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王瑟 我有话说

我国有56个民族,每个民族都有自己悠久的历史和鲜明的文化传统。我国又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国家,有着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这两部分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民族民间文化。她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源泉,是当代中国先进文化的根基,也是中华民族贡献给全人类的宝贵的精神财富。为切实保障民族民间文化的生存和发展,来自贵州民族学院民族文化系的龙耀宏代表建议:尽快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一直非常重视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民族民间文艺十大集成工作,目前已出版了160多卷,不少地方建立了专门的民族博物馆或民俗博物馆,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但我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仍然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形势,特别是非物质文化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消解。龙耀宏代表说,民族民间文化是我国文化的最基本的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文化多样性的具体体现。我国民族民间文化表现独特,在形式上可分为有形(物质)文化和无形(非物质)文化两大类。有形文化是指那些有物质作为载体的文化,如建筑、服饰、民居等;无形文化则指风俗习惯、口传文学、工艺技能、节日庆典等。两种文化类型中,非物质文化是最为重要的,它是一个民族的精神文化之源,是最具代表性的文化,也是整个民族民间文化存在与发展的根基。

龙耀宏代表认为,在全球一体化的形势下,我国文化的多样性正遭受越来越严重的冲击。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飞速发展,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民族民间文化的生存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民族民间独有的文化习俗、服饰、建筑、传统工艺等逐渐消融。另外,改革开放以来海外一些国家和机构或个人通过各种渠道采集、收购各种珍贵的民族民间文化财产,进一步造成我国文化遗产资源的严重流失。

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缺乏法律保障。龙耀宏代表呼吁,尽快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用法律手段来保障民族民间文化的生存、发展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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