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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2003-03-16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按照中共十六大关于“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的要求,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设置以下九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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