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从个人理性到集体理性

2003-03-18 来源:光明日报 高国希 我有话说

现代社会与前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信任环境的改变。在前现代社会,地域性的信任具有极端的重要性,亲缘关系、社区关系、同一宗教内、同一传统内的信任极易建立和保持。而所有这些有限的范围,在现代社会里均被全球化打破了。现代社会是在脱离了原有关系的、抽象体系中的信任关系,它处在时—空无限制的条件下,靠稳固的社会纽带,由制度所保障。而市场中的主体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经济主体的贪欲,导致经济动机与社会关系的分离,个人理性谬误与私欲的膨胀,会时时破坏诚信的行为,“如果一个产品和服务的市场按照最大化货币积累这一原则运行,那么,这一市场就会导向摧毁自身的基础”(乌尔里希·杜赫语)。

要维护交易,就要有制度来保障。契约性合同的维持,需要有稳定的法律和道德原则作为其保障。一个社会除了经济价值,还要有维持其他运转的社会价值。因此,针对贪欲的本性,西方市场经济发展出一套诚信制度,维持其生命,使经济活动尽可能健康发展。

弗兰西斯·福山指出,一个国家的福利以及它参与竞争的能力取决于一个普遍的文化特性,即社会本身的信任程度。从这个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诚信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兴旺发达。国家要有制度来抗衡经济主体的贪欲。群体的形成依靠的是信任,而信任是由文化决定的。文化成了排除功利干扰的过滤器。比如,在市场经济最为发达的美国,已精心发展出了一种机制,来调查和评估消费者的信用价值、信用的确立、信用的范域、品质和一般声望。消费者报告机构在搜集和评估关于消费信用和有关其他的消费者信息方面,起了关键的作用。同时也有必要保证消费信用机构在公正、中立、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的情况下,承担它们庄严的责任。而在欧洲,由国际著名企业自发成立的Caux圆桌委员会,强调公司责任,强调道德在商业决策中的价值,认为如果没有道德,就不可能有稳定的商业关系。

诚信公正制度的设定,有着内在的逻辑依据。人们要求诚信,是为了维护交往的公正。公正的制度、诚信的律法,都是人们生活逻辑提出的必然要求。由于个体的自利,个人理性不是实现集体理性的必然条件。M·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昭示了:由个人理性向集体理性过渡的问题,是最为困难的逻辑,也是人类社会面临的根本性的和一般性的问题。为了实现合作,就要有所规范,建立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公平的制度,亦即达到公正的社会。诚信是人的生活观念与准则,法律就把它变成规范,用于纠正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偏差。诚信,是在任何情形下,对任何人来说都可以接受的最小伤害原则,长远来讲,是最经济最稳健的经营之道,是经济主体为了在社会中生存发展而选取的最佳方略。美国前一段的“安然”和“安达信”造假账事件,使得经营了近百年的国际名牌企业顷刻间灰飞烟灭。这再次说明了,在新经济时代,无论是曾经多么有名、历史多么悠久的企业,谁践踏道德诚信制度,谁就会丧失生存的根基,谁就要退出发达的市场经济。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