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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产业呼唤风险投资制度创新

2003-03-18 来源:光明日报 刘红平 毛继红 我有话说

21世纪最有生命力的主导产业会是什么?第六次产业革命将在哪个领域率先取得突破?人们的看法不尽一致,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以知识密集性技术为基础的知识产业或高科技产业最有发展潜力,也是一个国家获得长期竞争优势的主要来源。而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发展新兴产业需要有风险投资的强力支持。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发挥风险投资的作用。那么,在目前二板市场尚未推出的情况下,如何促进风险投资的制度创新和完善退出机制,本文拟就此谈几点看法。

中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瓶颈制约

风险投资是20世纪金融领域最成功的创新成就之一,它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迄今,中国共有约160家内资风险投资公司,风险资本总额约为210亿元,已投资项目约1700个,累计投资额约为100亿元。总体来看,中国风险投资业目前发展势头良好,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有许多瓶颈亟待突破,主要表现为:

——投资观念比较落后,主体单一。中国风险投资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资金、财政科技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投资主体单一。而在国外,如美国,风险资本来源于富有个人、大企业、传统金融机构、养老金、国外投资者、保险公司、各种基金和政府投资等多种渠道,这些风险资金大都通过风险投资公司对风险企业进行投资。市场呼唤一个包括个人、企业、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等具有投资潜力的方方面面来共同构筑一个有机的风险投资网络。

——资本要素市场不健全,缺乏相适应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同时,实现资本收益的最大化,取得高额投资回报。每一项投资在决策时首先要设计好它的出口,风险投资出口通道主要是通过企业上市、转售给别的公司及回售给公司企业家等几种方式。由于中国目前证券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还处于发展阶段,风险投资的通道尚不畅通,风险投资机构还不能适时地将所培育成熟的企业产权转移,风险投资无法变现,阻碍了风险投资发展的进程。

——缺乏具有远见卓识的风险企业家和高素质的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与其说是投入企业,还不如说是投入人,是投入风险企业家。风险投资天生就是“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性,这就要求投资主体具备极强的风险意识和抗风险意识。风险投资要求从业人员是技术、管理、金融、财务的复合型人才,而且敢于冒险,勇于开拓,这种人才堪称凤毛麟角,非常稀缺。没有高素质的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中的风险便难以控制,风险投资很难发展壮大。

——社会中介服务体系不完善。中介服务体系是风险投资的市场支撑体系。包括产权交易市场、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投资评估机构。目前这些中介机构本身独立性差,受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影响而权责不明确。不规范导致存在较大的中介风险,致使风险投资的市场化条件不具备,无法发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优势。

——风险投资缺乏良好的协作氛围。中国传统文化熏陶出来的知识分子,多具有“宁为鸡头,不为凤尾”的陋习,与现代社会的价值观格格不入。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需要风险企业家与风险投资家共同努力、互相配合,只有这样才能使风险投资规避风险,快速增值,各自发展,臻达双赢。

——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待健全。风险投资在中国目前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风险投资基金的资金筹集、基金运作、基金管理、基金监督及风险投资变现的第二市场问题等都没有在法律上加以明确,风险投资很难以规范的方式操作,也难以进一步发展壮大,而且会给风险投资基金带来极大风险。

风险投资的制度创新与选择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在培育未来创新企业中承担高风险、追求高回报的投资行为,首先对其组织制度的选择有着严格的要求。因为承担和驾驭投资风险,必须在体制设定上最大限度地锁定风险,充分保证当事人在契约约定、监管与履约方面的有效性。从国外成功运作的经验看,这种组织制度方面的创新与选择主要表现为有限合伙人制的制度安排。

在有限合伙人制中,有限合伙人(出资人)和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构成其行为主体。其中有限合伙人的责任被限定在其所承诺的资金上,因而不直接参与管理。一般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它们的损失可能比自己的投资多得多,其个人财产处于风险之中。这种体制上的规定,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律约定形成有限合伙人、一般合伙人与创业者之间的有效制衡,并通过合同安排有效地解决如下一些基本问题:分阶段供给资本并保留放弃投资权利的问题,采用与价值增值直接联系的报酬体系的问题,保留强制性投资收益分配手段的问题,以及选择问题、代理问题、营运成本问题、特定表决权问题、董事会席位问题等。正是基于如上这种体制的规定及由此衍生的法律约定,使得行为人之间有着严格的责权界定,而必须把风险投资的事业做好。

从中国风险投资的发展状况看,目前在制度安排方面尚未有实质性的突破。目前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是,中国未来的风险投资组织究竟应该选择何种组织形式?我们认为:一是仅以公司制组织形式中管理层个人的有限责任方式是难以把中国风险投资企业成功地运作起来的,因为在公司制构架下,无论设计多么周密的治理结构,最终还是解决不了高运营成本、高代理人风险和弱激励机制三个基本问题;二是中国未来风险投资组织的主流模式应该是有限合伙制。理论与实践均证明,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组织中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完美结合的组织形式。在选择风险投资组织形式时,不能因于现状,应该大胆地进行制度创新,大胆地引进有限合伙制这种先进高效的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制度将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通常是专业投资者,拥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虽然他们出资数额不多,但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从而使他们加倍关注企业经营效益。后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它们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这种组织形式的好处是将主管合伙人的无限责任与企业控制权相联系。与此同时,有限合伙具有资本放大效应。由于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使普通合伙人投入的少部分资本形成放大效应,用少量的资金吸引并控制更大量的资金。这样有利于调动民间投资。另外,有限合伙企业的资金募集渠道较宽,它面向特定的投资人,即定向募集或称私募,在投资基金法及合伙企业法修改中应对此作出限定。再者,有限合伙允许合伙人在资金投入上实行“软承诺”,即投资人的出资不一定一次到位。当企业没有好的投资项目时,其认缴的资本可以暂时不到位,而在有了好的投资项目时,又可集中投入资金,从而避免资金积压,提高使用效益。就难以避免一些企业将暂时不用的资金拿去炒股票。

发展风险投资的政策建议

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大量的社会流动资本及其相应的投资退出机制等是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获得成功的重要条件。退出机制为风险资本提供了持续的流动性,也为风险资本提供了持续的发展性。一个着眼于制度创新的二板市场的建立,将使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有一个完整的资本市场支持体系,并且将极大地提升中国资本的竞争力和整体素质。目前一板市场还未健全之际,建立二板市场条件更不成熟,也难于在二板与一板市场之间建立合理的联系,故应考虑选择其他退出方式:(1)通过强化产权交易市场及技术市场的功能,实现风险投资股权的协议转让。(2)利用国家对高科技板块的倾斜政策,优先安排风险投资项目企业直接上市。(3)通过境外投资机构,采取收购或合资的方式争取项目企业境外上市,也可以利用香港等地已有或即将建立的二板市场争取项目企业上市。(4)利用既有上市公司资源进行“买壳上市”、“借壳上市”等风险投资资本经营运作。

适当扩大对海外风险投资者的准入,特别是可利用合资的方式提高中国风险投资业的国际化程度。因为相对而言国外风险投资者有更为广阔的退出空间,中国的风险投资者也可在与之合作的过程中学习其宝贵而成熟的运作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挖掘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多样化退出方式。

充分利用海外上市(包括在香港上市)的机会,为风险投资者开辟退出渠道。应逐步放宽对中小企业海外上市的限制,除了利用纽约、伦敦等传统海外上市地外,1999年四季度推出的香港联交所“创业板”市场定位于为两岸三地的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提供上市服务,应引起各方人士特别关注。

激活并规范产权交易市场。尽管风险投资者倾向于上市退出,但能够成功上市的企业毕竟只是少数。风险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对于一般投资者(包括大量民间资本)来说是有吸引力的,关键在于加快中介机构培育并强化执法力度,在风险投资者与这些意愿接手者之间建立活跃、规范的通道,保证无须通过破产退出的风险投资者能够顺利地找到投资接力者。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刺激风险投资者,推动高科技企业的迅速成长。

风险投资的金融支持。发达国家普遍采用风险投资基金来加速高科技项目的转化过程,并且对高科技产业产生了巨大推动作用。风险基金的介入不仅提高了科技转化率,而且大大地促进了高科技项目的前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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