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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海》盗版者再当被告

2003-03-26 来源:光明日报 通讯员 朱志凌 记者 余传诗 我有话说

本报上海3月25日电广受关注的《辞海》著作权侵权案在法院作出刑事制裁的判决后,昨天又作出了民事赔偿的处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一审判决《辞海》盗版者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

1999年秋,个体书商李渭渭、哈翎共谋并共同出资复制盗版《辞海》,并委托陕西省汉中印刷厂进行了非法印刷。去年8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盗版《辞海》的委印人李渭渭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哈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去年9月20日,《辞海》编辑委员会与上海辞书出版社认为李渭渭、哈翎及陕西省汉中印刷厂的盗版行为已造成图书市场正版《辞海》销量骤减,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9.6万元。经审理,法院依法应用法定赔偿原则,一审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其中,陕西省汉中印刷厂作为国家定点书刊印刷单位,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38万元,并处罚款6万元;李渭渭、哈翎虽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受到刑事处罚,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各赔付原告6万元人民币。

有关人士指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责任,当知识产权权利受到严重侵害时,权利人有权分别要求刑法和民法的保护,刑事责任的承担者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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