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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规范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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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3-28 来源:光明日报 艾文波 我有话说

据报道,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近日率先在全国铁路运输法院中实行证人宣誓制度。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有各级法院采用证人宣誓制度;两会期间,又有人大代表就此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启动制定《证人法》立法程序,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其中包含了证人宣誓制度的内容,建议规定证人以自己的人格向宪法和法律宣誓的制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任何知悉案件情况的人都应当作为证人,负有出庭如实作证的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证人作伪证的现象并不鲜见,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浪费了宝贵的诉讼资源,而且已经严重地妨碍了司法活动的进程,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我国目前的证人保证制度采取的是默视文字画押的方式。该制度的缺陷在于不能够从心理上对证人进行必要的考验,也无助于提高证据的证明力。虽然我国《刑法》第305条也规定了伪证罪,但立法上仍未对证人宣誓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只是要求证人在作证前填写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但这种方式侧重法律,对证人的内心道德约束没有提出要求。

毫无疑问,证人宣誓制度的本质首先是一个内心约束问题。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有时法律面对一个社会现象会显得无能为力,但道德的力量有时却能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建立证人宣誓制度就是为了培养证人的道德感,在一个充满着各种物质诱惑的社会中,通过道德教育来提高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也有利于国家维持安定、和谐和健康的社会环境。特别是当证人在严格的出场程序、誓言、致词的形式及戏剧化的场景中,面对身着法官袍服的法官,郑重宣称自己的良知,对塑造公民法律信仰及社会道德感产生巨大的价值,它能促使公民形成一种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的法治理念。

一般来讲,作伪证者都会有心理负担,内心是恐惧的。让证人在出庭作证前先行宣誓,是利用宣誓制度的双向说服功能,设置一道证人作伪证的“防线”,即一方面可以让证人意识到作伪证的危害性,加深证人对说假话产生的恐惧感,从而令其讲出事实真相;另一方面增强证人在这种严肃法律仪式下产生作证的神圣感和责任感,自觉如实作证,从而有利于保证判决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应当承认,证人宣誓制度还是一种非理性的法律制度,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它已经超越了原有的内涵,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以及科学性和诉讼价值上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而且肩负起规范程序,加强宣誓者责任感的使命。其目的是使宣誓者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有一个严肃的认识,从形式上考验证人,设置一道预防证人作伪证的“防线”。

我们追求的目标是:当证人站在庄严的法庭上,面对神圣的法律,能诚实地说出每句话。证人宣誓制度以法律的约束力促使证人唤醒良知,防止证人作伪证,促进司法公正,我们离这一目标会越来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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