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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规定》严惩违法违纪民警

2003-03-28 来源:光明日报 郑军 我有话说

哈尔滨市公安局最近出台《关于民警严重违法违纪予以辞退处理的十条规定》,要求全体民警结合公安部颁发的《五条禁令》一并贯彻执行。已于上月施行的《十条规定》主要内容是:

一、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予以辞退或开除。

二、违反规定,携带枪支饮酒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违反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违反《禁酒令》,工作时间饮酒,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参与赌博活动的,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六、不履行法定义务,有警不接、接警不处,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予以辞退。

七、在执法办案中以权谋私、弄权勒索,或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提供保护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在办理治安案件中,执法不公,偏袒一方,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予以辞退。

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之便插手经济纠纷,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予以辞退。

八、在执法办案中有刑讯逼供行为,或滥用强制措施,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予以辞退。

九、违反规定,参与、变相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其非法活动提供保护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予以辞退。

民警接受色情性服务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十、违反国家规定,提供、保管、吸食或注射毒品、管制类精神药品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予以辞退。

民警违反上述规定,除对本人予以辞退外,还要按照《哈尔滨市公安局落实领导干部“一职双责”制度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其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要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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