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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

经济专论
2003-04-01 来源:光明日报 贺颖奇 我有话说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而变化。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们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过多次调整和改革,但是,这一体制仍未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因而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论述,正是为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作出的战略性安排。

保证国家持有国有资产目标的实现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前提。

国家持有国有资产的目标包括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前者主要涉及国家的政治与社会环境的稳定、国家安全、社会公平以及为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所必需的基础设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而后者则主要涉及如何通过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进而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增长。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作为实现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机制之一,必须能有效地保证国家实现持有国有资产的目标。这也是衡量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及其运行是否有效的基准。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这不仅为国有资产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提供了理论依据,而且明确了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在实现国家持有国有资产目标的过程中所具有的不同职能和使命。以中央政府为出资人代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是国家通过国有资产管理者一资源配置机制实现其社会目标的重要保障。因此,对这类国有资产及其相应的国有企业应坚持以法律法规和行政手段为主,由国家政府直接实施监管;严禁开放这类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实行国家全资拥有、或者以国家绝对控股的方式经营;并保证国家拥有相应的投资决策权、运营和管理绩效的考核评价权、人事任免权以及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国家管制权。相应地,对其他国有资产则应主要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推进管理体制创新。

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职能设计时,必须相应考虑到责任体系。

职能体系规定国有资产管理所具有的社会与经济功能,具体表现为国家持有国有资产的目标所规定的内容;功能性的规定代表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者在配置社会资源方面所拥有的权利与权限。而责任体系则是为保证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目标的实现所做出的一系列追溯制度的安排;这主要包括受托管理责任、财务责任、政治责任、政策责任以及道德与社会责任等;责任性规定代表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管理者在行使其管理权的同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各级政府要“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论述,就是要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设计要做到职能体系与责任体系的统一。历史地看,以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只重视职能体系的设计,而忽视了相应的责任体系安排,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缺乏必要的责任追溯机制。

建立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体系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又一基本问题。

国有资产管理的业绩评价是对整个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运行效果进行考核和鉴证,并通过反馈机制来不断修正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由于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的评价结果往往涉及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者的切身利益,所以评价标准的选择就显得十分重要。总的来说,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的评价标准是看其是否真正实现了国家持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但在确定评价体系时则应考虑在国有资产分类分级管理的条件下,各类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者所负有的不同职能与责任,避免“一刀切”。具体来说,与国家持有国有资产的目标相适应,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的评价指标可分为社会性指标和经济性指标两大类。社会性指标主要考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运行结果的“公共性”,而非盈利性;这类指标主要包括稳定性、安全性、公平性和效果性等。经济性指标主要是考核国有资产的盈利性,从而判断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的状况和水平;这类指标主要涉及国有资产使用的效率性、效益性和增长性等方面。应该指出的是,社会性指标和经济性指标在很多情况下是相互矛盾的或此消彼长的,如当强调国有资产配置效率时,可能会对就业和环境保护等社会性目标造成不利影响等,但是从国有资产的性质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要求来看,社会性指标可能更重要。因此,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运行及其绩效评价过程必须在社会性与经济性之间进行有效权衡。

探索国有制的多种有效现实形式,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重要突破点。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深化国有体制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与管理创新。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经营的独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是我党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问题上的巨大进步和创新。历史上,我们在国有资产管理改革问题上,往往把国有资产管理与国有企业管理等同起来,将国有企业视为国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实际上,国家持有国有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全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益服务,而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是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因此,国有资产的管理形式不一定必须表现为国有企业经营形式,而是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提供公益服务的成果既可以是货币性的,如各种保障性支付等,也可以是实物性的,如基础设施等。只要有利于国家持有国有资产目标的实现,国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另外,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探索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的重要意义还在于,淡化了中央政府对国有资产经营过程的直接干预。政府作为出资人,是以承认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法人资格为前提的。因此,政府作为出资人,按照两权分离和政企分开的原则,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总之,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深刻论述,从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明确了国家持有国有资产的目的,重新界定了国有资产所涉及的领域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历史使命,重新界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角色,从而为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奠定了基础。(作者单位: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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