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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出台“十不准” 治理中小学乱收费

2003-04-02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赵秋丽 通讯员 卢铮 我有话说

本报讯 近日济南市教育局明令教育收费“十不准”,决心狠刹中小学乱收费。

这“十不准”是:不准自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准收费不开收据、收取费用不入帐;学期初一次性收取、期末结算、多退少补,不准在学期中间加收任何费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就近入学,不准以任何名义向学区内学生收取“建校费”、“赞助费”;招收符合条件的借读生要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借读费,不准再向其收取学杂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准突破最低录取分数线;不准超过国家规定的班额、挤压招生计划指标、变相扩大择校生人数;不准超标收取择校费;农村中小学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一费制”,不准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准向社会和学生及家长隐瞒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准利用双休日、节假日出租校舍或举办各类补习班并变相收费;不准强制学生购买书目以外的各种复习资料及强制学生统一购买保险、报纸杂志、各类文具和其他商品。

济南市教育局对纠正乱收费行为不力的学校扣减当年或下一年教育经费,追究相关领导者的责任。同时,教育局还向社会公布了市内4区和各县市的教育收费监督电话,印发了6万余张中小学《收费明白卡》,发放到市直各学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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