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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燃烧的岁月》版权纠纷引发文艺人维权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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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02 来源:光明日报 万平 我有话说

电视剧《激情燃烧的岁月》(以下简称《激情》)的意外走红,引燃了观众的激情。然而,激情过后,北京九歌泰来影视文化公司却一纸诉状将《激情》剧的制作方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播该剧,并赔偿损失260万元。他们指控《激情》抄袭了他们已购买了电视剧改编及拍摄权利的小说《我是太阳》。

《激情》是否侵权

对于《激情》是否侵权,北京九歌泰来影视文化公司总经理助理裘鑫介绍说,该公司于2001年6月27日与长篇小说《我是太阳》的作者邓一光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以人民币5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小说的电视剧改编及拍摄权。裘鑫称,电视剧《激情》播出后,我们觉得有些地方跟《我是太阳》很像。后来,公司把《我是太阳》、《激情》及其原著《父亲进城》放在一起对照,发现情况非常严重。随后,公司请专家和律师仔细研究,最后发现《激情》与《我是太阳》有90多处相似,甚至有些台词一个字都没有变,而从更深层次看,《激情》主人公石光荣与《我是太阳》主人公关山林的人物性格、人生轨迹,简直是一个模子倒出来的。这绝不是巧合,而是明目张胆的抄袭!九歌泰来公司此前正在进行《我是太阳》的改编,由于这一情况,目前一切工作都已停滞。九歌泰来公司毅然诉诸法律,指控《激情》制作方的三家单位侵犯著作权。

而据《激情》编剧陈枰认为,虽然两者有诸多相似之处,但这并不妨碍他们是两个相对独立完整的文学作品。他认为,一般的生活细节,像地方风俗、习惯用语之类,或者一些规定情境中的习惯举动,都应属于公知领域里的素材,不属某个作者专有。两者的相似之处应是“类似创作”,而非抄袭。《激情》制作方西安长安影视公司总经理马建安表示,《激情》这部戏是从石钟山处购买的影视改编权,委托作家陈枰编剧,都是在法律范围内操作的。抄袭之说纯属无稽之谈。而《我是太阳》的作者,也是《激情》一案的唯一证人邓一光,则明确表示,只作为证人出庭,不会介入诉讼。

由《激情》缘起的版权纠纷,引起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霍力刚律师说,在审理实践中是以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作品,且不属于法定许可的合理使用,则构成抄袭。著作权法第46条、47条对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作了详细规定。诉权问题,具体到《激情》一案,要看九歌和邓一光签定的合同中对著作权的规定,如果有明确规定,九歌是有诉权的。武汉大学珞珈律师事务所陈晓枫律师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说,这起纠纷主要集中在是否抄袭的问题上,所谓抄袭是指关于主人公的主要情节相似,十分显著的细节雷同,大段或整段的文字相同。至于诉权则要看被侵犯的具体对象,如果侵犯的对象是小说的版权,则由拥有小说版权的权利人提起诉讼,如果是小说的改编及拍摄权受到侵犯,则由拥有小说改编及拍摄权的权利人提起诉讼。

《激情》纠纷告诉我们什么

《激情》的版权纠纷还在法律诉讼程序中,是否侵权自有法律来作决断。然而,有一个现象不能不引起注意,即近年来,热播的影视剧惹上版权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我们随手就能举出近年来这方面引人注目的版权纠纷案件。如小说《受戒》改编电影著作权纠纷,作家池莉诉北影、上影著作权侵权,电视剧《中国空姐》著作权纠纷,电视剧《盖世太保枪口下的女人》著作权纠纷,电影《天涯歌女》改编《马路天使》著作权纠纷,电视剧《东边日出西边雨》侵权案,影片《鬼子来了》著作权纠纷等等。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全年仅被媒体曝光且在当时形成一定影响的著作权纠纷案就有20多件。

其实,知识产权案件的增多,恰恰说明了文艺界维权意识的增强。同时,这些案件所产生的广泛影响,不仅对文艺界正在进行作品版权交易的双方一个及时的警示和借鉴,也是对观众(读者)又是一次实实在在的知识产权知识的传播。北京当代律师事务所专职知识产权律师沈卫纲这样认为。

的确,纵观近几年出现的这些版权纠纷,虽然情形各异,但都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方方面面。如这次《激情》的版权纠纷,就涉及到法律上对抄袭和剽窃如何认定,侵犯他人著作权应具备哪几个条件,电视剧情节与小说描写有相似之处是否构成侵权等法律问题。去年,人们从《乌苏里船歌》的著作权纠纷中,首次了解了民间音乐著作权的“法律说法”,另外,也正是通过著名案件的审理,人们有了何为“职务作品”的概念,有了营业场所司空见惯的背景音乐无偿使用也属侵权行为的概念,甚至杂技、魔术、马戏等也受著作权保护等等,正是通过一个个案件,文艺界逐渐树立起维权意识。

原告律师胡建生认为,这个案子在文艺领域实属罕见,是近年来出现的最有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之一。对此,许多法律界人士指出,《激情》一案如果能得到正确的法律解决,将会引导正在和将要发生的大量文学与影视版权交易朝着健康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

《激情》过后还需学习

在《激情》版权纠纷中,不仅双方的辩护律师就是否具有“诉讼权”,何为“类似创作”这样的问题进行着激烈辩论,包括此前的许多文艺作品的版权纠纷中涉及的许多问题,在我国的知识产权领域都是全新的课题。

人们不禁要问,知识产权领域里的纠纷,为什么大都集中在热播的影视剧中。对此,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原因有三:第一,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作为精神产品的文艺创作生产,长期以来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色彩,由此造成文艺创作生产人员的法律意识相对滞后;第二,影视作品有大量源自小说的改编,这种从文字到形象转化的过程,较难判断其中的抄袭成份;第三,许多合作方当初就没有签定明确的合作协议,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应该承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但近几年我国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完善法律体系,2001年,我国开始实施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显著加大了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国际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文化市场的更加繁荣,影视、出版等领域范围的不断扩大,文艺领域涉及知识产权的新课题还会不断增加,因此,文艺界人士为了避免有意或无意地涉入侵权、违约纠纷中,提高维权意识和维权本领,应该成为重要的学习内容。

为此,沈卫纲律师提醒影视界人士,在合作之初一定要签订明确的合作合同,签订合同条款时一定要慎重和仔细,符合法律规定,以免日后权利受损,或由于条款不明确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此外,要有使用人的法律意识。因为著作权赋予了作品原创者最基本权利,因此,使用人在使用他人作品前一定要注意作者权利。《激情》的版权纠纷还在法律的进行中,虽然它没有当初播出时那样火爆,但留给我们的思考却一样发人深省。通过这一案件,增强影视界人士的法律意识,从而更好地规范市场行为,这无疑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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