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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管理 保护权益 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

教育部要求教育行政部门
2003-04-06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高晓明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4月5日电国务院最近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引起海内外人士的关注。教育部部长周济就如何贯彻实施好这一条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审批、监督、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保护合作办学者、合作办学机构、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有序地发展。

周济指出,发展和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核心是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结合我国的实际,要特别注意借鉴和学习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特色和成功的管理经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各类教育机构特别是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真正将引进的外国优质教育资源转化为自身改革和发展的能力,使我国教育事业真正实现优先、优质的发展。

权益保护一直为中外合作办学者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特别关注,周济就此表示,保障中外合作办学者和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当前,我们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贯彻落实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这些权益。首先,要抓紧制定具体的优惠措施。其次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规定审批时限、程序,规范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主办学。三要建立健全行政救济渠道,保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和复议,能够得到及时、依法处理。

与此同时,他还指出,对受教育者的权益也是本条例的重要内容。具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办学类型和层次、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和招生规模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分布,保证公开透明;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与该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防止假冒的学历学位文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和提高标准,坚决杜绝乱收费;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止及依法清算时,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清算时,财产处理应首先退还学生学费和其他费用,优先保护受教育者利益。政府行政机构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要严格审批,加强监管,保证办学质量。在受教育者权益受到侵犯时,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代理人,可依照教育法等进行行政或司法救济。

就中外合作办学今后一阶段的工作,周济说,教育部近期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抓紧制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配套实施办法;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宏观规划和政策指导;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审批程序;严格审核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对中方合作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信息服务;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扩大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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