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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府行动看股票市场新秩序的构建

2003-04-18 来源:光明日报 高宏霞 我有话说

我国股票市场在十几年的发展中形成的行政化运行秩序,随着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缺陷日益明显,恶意融资、一股独大等不良现象,严重侵蚀了投资人的信心,动摇着市场生存的根基。以市场化为核心构筑股票市场新秩序,已成为市场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政府作为制度供给者,正在从弱化政府行政权力、强化市场参与各方的诚信责任、优化产权结构三个方面,着力于推动行政化的旧秩序向市场化的新秩序的转变。

一、弱化政府行政权力。市场化新秩序的核心内容是法律秩序。这种秩序赋予各类市场主体以平等的地位,确立各类主体的权利边界,排斥并惩罚强势群体滥用权力侵害弱势群体权利的行为。法律秩序是政府支持的秩序,政府权力的运用也只能以法律为基础并处于法律的约束之下。毫无疑问,新秩序的建立必须以政府行政权力淡出市场为前提。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的实施,意味着股票市场有了统一的最具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从而结束了以往政府靠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政策性规定管理市场的局面,充分体现了政府将法律秩序置入股票市场的意愿,是政府开始构建股票市场新秩序的行动标志。

首先,《证券法》的意义在于以股票发行核准制代替审批制。传统的审批制是计划经济管理观念在股票市场中的惯性延伸。它的主要目的也是要为股票发行市场建立一种秩序,但这种由行政性权力造就的秩序,在市场运行的实践中滋生出的却是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的恶果。在审批制中,股份公司能否公开发行股票、以多大规模发行,完全取决于政府的意志,发行资格成为政府特许的稀缺资源。许多股份公司为了获取这种稀缺资源,便不遗余力地迎合政府的偏好,甚至不惜采取弄虚作假、贿赂等败德手段。核准制是股票发行制度由计划性制度向市场性制度转轨的过渡方式。在核准制下,上市公司的行为变政府指向为市场指向,更注重发行、上市标准的内在素质,并以更多的精力致力于改善管理、优化资产质量,为股票的发行提供良好的、长久的业绩支撑。

第二,《证券法》确立了新的价格决定方式。《证券法》出台以前,我国股票的发行价格由政府证券监管部门按照相对固定的市盈率确定。这种价格决定方式向市场传递着这样的信息,即经政府批准发行的股票,不管发行公司属于哪个行业、规模多大、业绩如何、管理水平高低,其投资价值相差不大。投资人无须仔细分析、精心选择,只要申购成功,即意味着稳获高额回报。在这个氛围里,企业的筹资意图顺利实现,少数投资人如愿以偿,政府的改革目标圆满达成。然而,关乎投资人根本利益的公司质量问题被这看似双赢的表象掩盖了,市场的多样性、市场主体的选择权也被政府的唯一意志取代了。因此《证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决定”,具有重要意义,它是政府把价格的决定权归还给市场行动的开端,并引发了政府建立市场化价格决定机制的一系列行动。

第三,退市制度的启动。发行制度、上市制度、退市制度是股票市场运行中相辅相成的制度体系。股票市场之所以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机制,靠的就是有进有退、新陈代谢、奖优惩劣的竞争秩序,没有失败者的退出,就没有市场的效率。我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虽然有上市公司退市的相关规定,然而,在实践中却是有进无退,“上市公司不死”。实践中退市制度的缺位,造成了市场秩序的严重扭曲,使得以上市公司为中心包括政府、上市公司、证券商以及各种中介机构这个筹资者集团的权利得以过度张扬,助长了无视公司质量的恶性投机风气,投资人特别是中小投资人的利益惨遭侵害。针对这种情况,证监会在总结退市实践的基础上,2001年12月5日发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这一新的退市办法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批准权限、批准程序、股票交易等方面进行了重要修改,特别是将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批准权交还给了证券交易所,体现了股票市场的市场本质。

二、强化市场参与各方的诚信责任。信息不对称是股票市场的重要特点。信息不对称是通过欺诈谋取一己之利的机会主义产生的温床。如果没有信誉机制,股票市场是不可能长久生存的。信誉机制就是让人讲实话,就是让欺骗行为无利可图并付出相当的代价。一般而言,如果市场主体是有责任的,如果市场主体是谋求长期利益的,市场的竞争机制可以支持信誉机制的建立。因为股票市场中的交易是重复博弈行为,在重复博弈的环境中,诚实守信是最佳的竞争手段。

目前“信誉缺失”已成为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障碍。建立信誉机制是构建股票市场新秩序的另一个重要内容。从政府采取的行动看,强化诚信责任是建立信誉机制的主要切入点。

首先,政府针对上市公司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实、财务报表虚假、控股股东行为不规范、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缺乏持续经营能力、不遵守做出的承诺、随意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各种突出问题,围绕改进上市公司治理采取了一系列制度创新行动。众多新的规则明确了证券市场参与各方的责任,增强了各类主体自我保护能力和责任意识,使市场参与各方在知情情况下相互监督、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极大地提高了市场运作的透明度。

其次,在建规立制的同时,开展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活动。在责任教育活动中,不仅强调发行及上市公司、证券商、中介机构、监管部门等强势主体的责任,而且特别强调投资人尤其是中小投资人的责任。诚信责任是行为规则,也是一种文化和道德。作为文化和道德的诚信责任的养成并非一日之功。因而,在法律这种强制的、外在的强化责任方式的支持下,政府通过开展责任教育活动,有意识地开发市场参与各方的道德认知理性,将责任感内化为道德价值,以期实现“不那样做就会感到内疚”的道德自觉。毋庸置疑,一旦市场各方具备了这种道德自觉,市场秩序也就真正具备了信誉基础。

三、优化产权结构。以法律和信誉作为构筑新秩序的两大支点,需要一个共同的基础,就是责任清晰的产权制度。在我国,由于政府培育股票市场的初始目的是为国有企业在财政、银行之外开辟新的筹资渠道,也由于对所有制问题认识的局限性,上市公司大部分都是国有企业改制的,并形成国有股权占60%多且不能流通的独特的股权结构。在这种“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一方面国有企业政企不分、产权责任虚置、缺乏长期利益激励机制等方面的缺陷,延续到了上市公司的日常行为中;另一方面,政府在股票市场中,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双重角色,必然造成利益冲突。政府没有单一的角色定位,就没有明确的责任,就没有规范的行为,行政权力就会凌驾于法律之上,政府的信誉就无处依托。所以从根本上说,降低国有股权比重,削弱国有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优化产权结构是市场化新秩序实现的前提。

1999年9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了“要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国企改革原则,为国有资本在部分领域的退出打开了政策通道,体现在证券市场上就是确定了“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的行动方针。虽然政府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国有股的多次行动遇到挫折,但只要坚持秩序构建者的立场,不偏离“优化产权结构”这一根本目标,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利益要求,就可以建立起支持股票市场新秩序的责任清晰的产权结构。(作者系兰州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在职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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