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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记录”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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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18 来源:光明日报 钱夙伟 我有话说

有作者在报上撰文《又是清明节,公车扫墓好壮观》,在描述了“年年岁岁花相似,前度公车又重来”的“公车扫墓壮观”后,感慨道,“等到哪一天扫墓的地方看不见公车,许多人一定会家祭毋忘告乃翁的。”这未免让人觉得过于悲观,实际上,遏制公车扫墓并不难。譬如在笔者所在的城市,今年主要墓区的公车扫墓,就基本上得到了遏制。而这不过是因为交警方面出台了一条交通管制的措施:前往墓区的车辆,一律到交警支队登记,只有经过许可,凭交警支队的通行证,才能前往墓区。如此一来,不仅以往前往墓区的道路拥挤阻塞的场面不再出现,而且,尽管这项规定的初衷不是针对公车扫墓,但是公车扫墓却基本绝迹。

一个十分平常的登记制度,就让企图私用公车者却步,尽管他们在本单位都握有绝对的权力,很可能平时就把公车当私车用,但至少对用公车去扫墓心存顾忌。为什么?显然是,在交警支队的登记本上留下一个公车私用的记录,对自己可能会成为一个“隐患”。与此相比,使用公车的那点方便或者派头,当然代价太大,而且,公车扫墓越少,就越触目,企图公车扫墓者也就越发不敢。

这就给人一个这样启示:对于握有公车私用权力的人来说,“通过学习提高认识”显然是多余的,不敢去交警支队的登记本上留下记录,说明即使他们不以为公车私用是一种腐败,也知道是特权,至少是违规。至于“寄希望于支配公车者提高素质”,这无异于听之任之,否则怎么会年复一年屡禁不止。而笔者所在城市交警支队的做法,用制度来“记录”某种行为,将起到对某种行为有效的震慑、阻止作用。

实际上,现在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很多很细甚至很全面,可以说已经是有章可循,但要求是一回事,落实是另一回事,其原因就是基本上只是写在文件里,贴在墙壁上,即使违反,却没有对违反行为的“记录”,于是当然也不会有相应的查处,这样,廉政规章制度很大程度上就是虚的,甚至成了一纸空文。

因此,要真正把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落到实处,一个很有效的办法,就是对照制度要求的每一具体行为,尤其是用权行为,都必须做出相应的十分细化的严格记录,即使小至公车使用,什么时段谁使用了,参加哪个活动,期间发过什么纪念品,诸如此类,都要有案可查,绝非一笔糊涂账,而同时,这种“记录”程序,本身也要有严格的追查追究措施,以严防弄虚作假。这样,想要淌浑水乘机谋私者,就会有“后顾之忧”,其腐败的风险成本,就要大得多,其中很多人可能不得不因此止步,从而使权力受到有效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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