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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给买房人更多权利

一些房地产商滥用规则欺骗消费者,签署合同时 买房人只能被动接受。读者张劲呼吁——
2003-04-19 来源:光明日报 北京市海淀区 张劲 我有话说

人们对住宅商品房的需求是巨大的。买房人托起了红火的北京房地产市场,但他们在投巨资购房过程中,却面临一些尴尬。

尴尬之一: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规定得太高。

北京市统一印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近年来,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滥用这一规则,采取增大建筑面积、缩小套内建筑面积、加大公摊面积的手段,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最近,有媒体报道说,北京市将采取按套销售商品房的办法,但具体细节尚不得而知,消费者权益能否得到保护,还需实践来验证。

在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上,上海市规定不超过1%。上海能够做得到的,北京理应做得到。如果把符合规定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限制在1%以内,那么,将大大降低房地产开发商做手脚的可能性。

尴尬之二:签署合同时买房人只能被动接受。

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买房人要签署两个重要合同,一个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另一个是《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北京市统一印制的,其中有一些条款是需要房地产开发商和买房人共同约定的,但一般情况下,是房地产开发商先填好,让买房人接受。买房人也有集体请律师与房地产开发商谈判的,但多数收效甚微。

买房人与银行签署《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必须请律师,支付律师费,支付保险费,但律师事务所、律师及保险公司是由银行指定的,签署合同时,一切按银行的规定办,买房人根本没有发言权。比如在还款方法上,合同规定了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方法,供买房人与银行约定,但银行大都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买房人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买房人签署合同时为何只能被动接受?笔者认为,这是由商品房的特性决定的。商品房是特殊商品,具有独占性、稀缺性等特点,买房人不可能像挑选家电一样挑选住房。同一地区不可能有太多的具有同样品质、户型、朝向、面积的住房,买房人没有太多的选择,只能选择买还是不买,选择买就意味着选择了在签署合同时的被动地位。为保护买房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笔者呼吁,在一些重要问题上,有关主管部门应制定强制性条款,起码应保证买房人行使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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