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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防治非典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要求
2003-04-24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范又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4月23日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天发出《关于加强预防诊断治疗非典型肺炎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如下:

成批量煎制汤剂的,必须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的、经卫生部防治非典型肺炎领导小组发布的《非典型肺炎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试行)》中的处方。汤剂或组合型配方颗粒必须附有使用说明书。配制用于防治非典的医疗机构制剂必须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局批准,必须在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取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配制,并在本医疗机构内凭执业医师或者助理执业医师处方使用。如因紧急情况需进行调剂的,省内调剂的必须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跨省调剂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中药汤剂煎制单位必须经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并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使用配方颗粒进行调配的,必须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试点企业生产的配方颗粒。零售药店经营防治非典汤剂或组合型配方颗粒,必须从指定的煎制单位和经批准的配方颗粒临床试用单位购进。

要加强用药不良反应监测,发现不良反应要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当地非典防治领导小组报告。

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打着防治非典的幌子谋取不义之财、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做到管制在先,狠刹苗头,重拳打击,决不手软。

要依法严肃查处超范围经营或无证经营非典防治药品和器械的违法违规行为。

又讯:安全有效的预防、诊断、治疗非典药物,是控制疫情,增强治疗效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关键,是赢得非典斗争的物质基础和重要条件。为促进这方面药物尽快上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了适应非常情况的有力措施。

——建立预防、诊断、治疗非典药物快速审批通道。按照“程序不减少、给予加快,标准不降低、帮助提高”的原则,实行“随到随审”、“宽进严出”。对国外已上市的或者世界卫生组织推荐药物的审批,可以免于临床试验;对进口用于治疗非典型肺炎的药物也要按照上述原则尽快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紧急进口尚未在我国进口注册的用于治疗非典的药物,要按照程序加快批准。

——加强与医药科研部门的协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非典诊断和治疗技术的研究动态。提前介入研究预防、诊断、治疗非典药物的过程,做到随时沟通,全程跟踪。采取现场办公等多种方式,提供各种技术指导,政策咨询和便利,成熟一个审批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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