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3-04-28 来源:光明日报 智杰 我有话说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1993年12月就发布了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指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四)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也应予立案:(一)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套)以上的。(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该规定同时指出,凡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有直接联系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侦查。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