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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全力战非典

2003-05-04 来源:光明日报 特邀嘉宾司法部副部长 胡泽君本报记者 梁捷 我有话说

胡泽君(左)与梁捷(右)


本题提示

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是否可以拒绝被隔离?日前,中宣部宣教局、司法部宣传司和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联合编发了《学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依法防治非典型肺炎基本知识》(以下简称《基本知识》)。我们从中可以了解到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医疗防疫机构、公民各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记者:请问在众志成城的阻击非典战役中,有关部门联合编发《基本知识》用意何在?

胡泽君:《基本知识》简明扼要地阐述了《传染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学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对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重要意义,详细介绍了非典型肺炎作为一种法定传染病,各级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医疗单位以及公民负有的责任。向公民普及法律知识是司法部的重要工作之一。在防范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全面介绍防治传染病特别是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法律规定和基本知识,把防范非典型肺炎纳入法制化轨道,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可以了解明确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医疗防疫机构、公民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记者:北京市发布了对非典疫情重点区域隔离控制通告,要求对受到非典型肺炎扩散污染的人员和场所,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措施,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有些人对这种决定并不十分理解,通过学习《传染病防治法》,我们明白了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措施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胡泽君:《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四)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报告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非典型肺炎是一场突如其来的灾害,使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对防治非典工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对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依据《传染病防治法》采取的上述隔离措施,是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任的表现,每个单位和公民都应该理解和配合。

记者:有消息说,某市一辆120救护车赶到报警地点后,却发现病人已经擅自离开,这是一个有非典接触史的发烧病人。这位“病人”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胡泽君:《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有关检查、预防、控制措施。政府有关主管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疫情。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地如实公布和通报疫情。前些时候卫生部根据国务院决定已经将非典纳入法定传染病的范围。也就是说,任何非典病人、疑似非典病人以及发现疫情者,都应当及时报告。这位病人的离开,就有可能加剧疫情的传播,这是不允许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安部门可以协助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记者:这场战役,使人们增强了社会责任感,也使越来越多的人对《传染病防治法》有了更多的了解。

胡泽君:非典型肺炎同其他各种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一样,终将在人类的不懈努力下得到消灭与遏制。我们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同心同德,众志成城,战胜非典型肺炎。相信通过这场斗争,人们的法律意识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也将得到进一步提高。

记者:司法部对《学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依法防治非典型肺炎基本知识》有什么具体安排?

胡泽君:防治非典型肺炎,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宣传普及《传染病防治法》,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战胜非典的决心,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非常重要。大力宣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使广大干部群众懂得有关法律规定,知道自觉防治既是一种社会公德,又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采取的有关措施,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对于夺取防治非典型肺炎斗争的胜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部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好《传染病防治法》,配合有关部门,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法,组织公民学习《学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依法防治非典型肺炎基本知识》,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领导下,万众一心,群策群力,讲政治,讲稳定,讲大局,讲科学,坚定信心,沉着应战,我们就一定能够夺取抗击非典的胜利。 (摄影∶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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