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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出台独立学院管理新规定

2003-05-15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高晓明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5月14电 日前,教育部印发了《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自2003年起,凡普通高校试办的独立学院与意见规定不一致的要立即停办或停止招生。

《若干意见》指出,近年来,由普通高校按照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的相对独立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独立学院)发展较快,在保证高等教育规模的增长、扩大高等教育资源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独立学院在办学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和矛盾,对相关的政策急需进一步明确,管理工作亦应加强和规范。

《若干意见》明确,本文所称独立学院,是专指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一些普通本科高校按公办机制和模式建立的二级学院、“分校”或其他类似的二级办学机构不属此范畴。试办独立学院要贯彻“积极支持、规范管理”的原则。独立学院是新形势下高等教育办学机制与模式的一项探索和创新,是更好更快扩大高等教育资源的一种有效途径,对今后我国高等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为此,今后各地、各部门和各高等学校,都要继续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独立学院的试办工作,既要鼓励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又要切实加强管理,不断规范办学行为,确保独立学院稳妥、健康地发展。

独立学院的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为普通本科高校。独立学院的合作者(以下简称合作者),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也可以是其他有合作能力的机构。申请者要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和管理负责,并保证办学质量。申请者申请试办的独立学院,因属本科层次,按《高等教育法》规定,现阶段仍由教育部负责审批。同时,抓紧改革审批办法,简化审批程序,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审批权下放给高教发展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办学行为认真规范的省级政府。独立学院应具备必要的办学条件。

《若干意见》强调,要加强对办学质量和办学行为的督查与评估。独立学院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行为要按照《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教育部将根据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办学条件的规定和独立学院的实际情况,对独立学院的招生资格和办学条件实行年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审结果。独立学院的专业设置,应主要面向地方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要努力创造条件加快发展社会和人力资源市场急需的短线专业。独立学院招生计划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在国家下达的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总数内统筹安排。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独立学院的领导、指导和统筹规划。要根据国家高等教育发展和高校布局结构调整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试办独立学院的整体规划,并据此统筹安排好独立学院的试办工作。对因不执行本意见规定而诱发事端、影响稳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高校和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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