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如何依法防治非典

2003-05-20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梁捷 我有话说

编者按 本报曾请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助理巡视员何昌龄回答了读者关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部分问题。近日,读者又陆续提出一些有关的法律问题。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宪法研究会副会长莫纪宏先生。

记者:现在一些地方发生了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包括被隔离居住的人逃离问题,这些人有何法律过错,如何依法处理这些人?

莫纪宏:《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48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体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前款以外的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即使不是疫区,有关地区的人民政府也可以采取相关的措施来进行医学观察。但是,应当有一定的执法程序。也要允许公民对这种医学观察行为提出异议。

对于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来说,由于其本身具有很高的危险性,如果任意逃离,势必会给社会的公共安全和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对于逃跑的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政府可以采取一些紧急措施,如向社会发出紧急通告,要求全社会协助将逃离者追回。对于情节严重的逃离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对由其逃离而给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责令其赔偿。

对于一般的公众来说,包括对非典密切接触者所采取的隔离居住措施,属于政府在紧急时期采取的行政行为。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首先有服从的法律义务,不论是否患有非典,擅自逃离的,实际上就是违反行政管理的违法行为,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