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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案件”实行简化审理

2003-05-23 来源:光明日报 高闻 我有话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不久前联合发布两个文件,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化审理方式。

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近年来刑事案件实行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对进一步强化庭审职能、确保司法公正、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要作用。

文件规定,对于“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化审理方式;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是,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论被告人是否认罪,都不能适用简化的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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