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防止医疗垃圾污染生活

2003-05-29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罗旭 我有话说

“医疗垃圾被制成透明肩带、桶装饮水瓶”、“纱布、绷带、带血棉球被制成棉被”、“医疗废弃石膏被用去做豆腐”,这类不法事件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致命杀手”。在这场抗击非典的斗争中,医疗垃圾的处理问题再次引起了广大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极大关注。

重返社会成隐患

与普通的城市生活垃圾不同,医疗垃圾是一种危害较大的危险废物,其病毒、病菌的危害性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几十、几百甚至上千倍,在国外被视为“顶级危险”,我国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也将其列为1号危险废物。如果对其处理不当,将造成对水体、大气、土壤的污染和对人体的直接危害,成为疫病爆发的源头。

加强医疗垃圾处理的监管,妥善收集、与生活垃圾严格分开是第一关。调查表明,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医院和环卫部门能按要求将每天产生、处置、贮存、转移医疗垃圾等情况进行登记,并按规定对医疗垃圾进行处置,医疗垃圾管理情况较好。然而,不容忽视的是,部分地区仍存在医疗机构和环卫部门将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同收集、运输、处理的现象。这使得部分医疗垃圾流向不当,一些不法分子借机谋利,有的把未经毁形的医疗废弃物重新包装出售给医疗机构重复使用或作为玩具出售给儿童;有的直接将医疗垃圾压碎成为原材料,出售给厂家直接用于生产透明肩带、桶装饮水瓶、塑料手套、食品包装袋等商品,再次流入社会,时刻威胁着人们的健康安全。

处理措施不达标

随着我国医疗机构的不断增加,产生的医疗垃圾数量越来越多。据了解,北京市现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4000多家,年产医疗垃圾3万至4万吨,且每年以3%至6%的速度增长。为防止大量的医疗垃圾污染人们的健康生活,必须采取安全、有效的无害化处理措施。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高级工程师、中国人民大学环境经济学兼职教授王维平指出,虽然我国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但对属于危险废物的医疗垃圾的处理,无论在国家层面,还是在各地方单位,都没有统一的监测规范和具体实施办法。除国家环保总局和建设部颁布的“医疗垃圾焚烧标准”外,全国没有统一的关于医疗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标识的系统管理法规和标准;各地也没有制定出关于医疗垃圾处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办法。

据了解,用小型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理是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医疗垃圾处理办法,仅北京市就有40余家医院自行焚烧医疗垃圾。但是,由于这些小型焚烧炉不能安装配套的尾气、飞尘治理设备,尾气、飞尘超标排放,产生了严重的二次污染。而且,医疗垃圾中的高分子材料制品在低于摄氏820度的情况下燃烧,会产生具有强致癌作用的二恶英气体。因此,这一普遍做法,既不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2-1999》规定的技术标准,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危险废物“统一收运、集中处理”的原则。

治理根本是关键

令人欣慰的是,医疗垃圾可能造成的危害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国家环保总局已将医疗垃圾的集中处理列入“十五规划”,各省市也加大了对医疗垃圾不法交易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但是,医疗垃圾处理问题要得到妥善解决,不能就事论事,最根本的在于建立起长期有效的解决机制。

日前,在致公党中央就医疗垃圾处理问题召开的座谈会上,王维平郑重指出,当务之急是制定和出台一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医疗垃圾污染环境的专项法规。

王维平强调,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专项法规和采取治理措施、防止医疗垃圾污染环境时,应充分考虑到以下问题:切实明确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对医疗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理、标识和消毒等过程制定系统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其中,针对医疗垃圾处理的全过程,建议采用国际通用的“五联单制”,对流程中的每一个交接环节都就其内容、数量等进行登记。同时,各地方还要及时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在医疗垃圾处理问题上得以落实。特别要注意的是,医疗垃圾属于危险废物,其处理不同于生活垃圾、城市污水等市政公用设施,为避免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事故,政府应在严密监控下,对其产业化、市场化运作采取审慎态度。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