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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状告母校侵犯其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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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6-20 来源:光明日报 张胜利、马伟利 我有话说

河南省中原工学院依据有关规定以该校一大四学生违反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为由勒令该学生退学,而该学生认为,学校勒令其退学不符合有关规定,并一纸诉状将该学校推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学校为其恢复学籍,并赔偿其误工、误时及精神损失费累计999.90元。日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教育合同纠纷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中原工学院在给原告王加中办理退学手续的过程中,并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政策规定,原告王加中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加中的诉讼请求。

现年24岁的王加中1999年参加高考,被录取到中原工学院机械系机自99(1)班,同年9月1日,王加中与中原工学院(原郑州纺织工学院)签订了“郑州纺织工学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有权制定并执行各种规章制度,有权按照有关条例对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有权查处违纪学生。”此前的1994年中原工学院就已制定并实施了《中原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中原工学院诉称,原告自1999年入校以来至大学三年级下期结束为止,先后有9门功课成绩不符合要求,要么不及格,要么须重修,按照该院学生手册规定,已符合退学条件,于是让王加中到学校办理退学或试读申请手续,王加中未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2002年10月21日,中原工学院机械系(原告原在读的教学系部)、教务处及主管领导依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及该院学生手册关于退学的程序规定,依法给原告制作并签送了“退学审批表”。2002年11月5日,中原工学院将学生退学审批表送达给了王加中。王加中不服,于2002年11月7日以自己在前三年的学习中累计24学分,被告中原工学院依据“办法”的规定责令其退学,其行为侵犯了自己受教育的权利为由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中原工学院为原告恢复学生学籍,并赔偿原告误工、误时及精神损失费累计999.90元和一切诉讼费用。

而被告中原工学院则辩称,原告王加中符合该院学生手册规定的退学条件,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针对原告王加中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向法庭提供了中原工学院学生历年学习成绩大表,该表显示原告王加中历学年的考试成绩和不合格成绩的学分。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加中通过国家普通高等院校的考试,被中原工学院录取入校,成为该校机械系机自99(1)班的学生,且在原告入学当天,原、被告签订了“郑州纺织工学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则双方之间形成了教育合同关系,该“协议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故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协议书”的规定行使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被告自1994年开始实行学分制,并制定了《中原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试行办法》,那么,原告则应按照该《办法》的规定,接受校方的学籍管理。被告在给原告办理退学手续的过程中,并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政策规定,因此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关于原告退学的决定无效,恢复原告学生学籍,并责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误时及精神损失费999.9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加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加中负担。宣判后,原告王加中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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