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例确认不侵犯商标权诉讼被受理

2003-06-21 来源:光明日报 通讯员 郭京霞记者 梁捷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20日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受理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诉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英国)商标权纠纷案,这是法院受理的国内首例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的案件。

在英语国家里,已故美国著名儿童文学作家毕翠克丝·波特(1943年去世)所创作的淘气又胆小怕事的彼得兔、冒失的本杰明兔子、大智若愚的平小猪等可爱的动物形象,几乎每一个小孩都有一本《彼得兔》或《汤姆小猫》。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女作家波特创作了19篇彼得兔系列作品现已进入公共领域,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者去世50年后,其作品即超过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张润芳女士将上述作品译成中文本,并享有著作权。2003年3月,原告与张润芳签订出版合同,原告因此依法取得合法出版权。该图书出版后,2003年5月中旬,被告向原告的经销商发函并向工商机关投诉,认为被告已将“彼得兔系列”及“彼得兔”图书中的全部插图注册了商标,原告出版的上述四册图书中使用的“彼得兔系列”及“彼得兔”的插图侵犯了被告的注册商标。为此,原告被迫停止销售。

原告认为,该图书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原告已经从译者手中取得合法的出版权,对彼得兔插图的使用,是对原著的直接使用,是对该系列图书故事内容的善意描述,原告使用插图并不构成对被告商标的使用,未造成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有法律界人士向记者指出,此案的意义在于,原告起诉的案由是确认不侵犯商标权,不同于一般的商标侵权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是全国首例,且被告又系外国法人,案件的审理将拓展法律界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认识。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