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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莺莺家世及行踪辨正

2003-06-25 来源:光明日报 许总 我有话说

元稹与莺莺的故事,源自元稹所作传奇作品《莺莺传》(又名《传奇》、《会真记》)。如果作为一般性的传奇小说看待,其中人物事件本无实据可考,但元稹的《莺莺传》却不同于一般的小说,不仅其中情节与元稹文集中许多诗文相符,张生的行踪亦与元稹本人行迹一致,而且涉及贞元时期的历史事件完全可以证诸史实。因此,自宋代王、赵令、刘克庄,明代胡应麟、瞿佑,直到近人鲁迅、王桐龄、陈寅恪、孙望等,都认为《莺莺传》是元稹自叙之作,所谓“张生”也就是元稹本人。这一观点,历经千余年,作为一种定论,已成学术界之共识。

既是自叙亲历之作,则其中女主人公亦必实有其人。但对于崔莺莺的家世,却多有歧见。概括而言,主要有三种看法。

一是由宋人王提出的崔莺莺是崔鹏之女。他在《〈传奇〉辨正》中说:

微之作《陆氏姊志》云:“予外祖父授睦州刺史郑济。”白乐天作《微之母郑夫人志》亦言:“郑济女。”而唐《崔氏谱》:“永宁尉鹏,亦娶郑济女。”则莺莺者,乃崔鹏之女,于微之为中表。正《传奇》所谓郑氏为“异派之从母”者也。

由于崔鹏其人在贞元时期史料中未见,近人曹家琪考证出崔鹏就是贞元时期增任知制诰终于比部郎中的崔元翰。他在《崔莺莺,元稹·〈莺莺传〉》中说:

《唐书》卷二○三《崔元翰传》说:“崔元翰名鹏,以字行,父良佐,与齐国公日用从昆弟也……隐共北白鹿山之阳……窦参秉政,引知制诰……罢为比部郎中,时已七十余,卒。”……他隐于共(在今汲县)北白鹿山或者就在贞元十二年九月裴延龄死后。崔元翰守一比部郎中年已七十余,贞元十五年郑氏可能已经作了孀妇。元翰既卒,郑氏携子女从白鹿山回长安,蒲州(即今永济)正是必经之路。这时正遇上丁文雅兵变。

经过这样的补正,崔元翰即崔鹏,也就解决了时间上、地理上以及姻亲关系上的疑问。但由于曹氏补正尚有疏漏处,所以又招致质疑。今人卞孝萱在《元稹年谱》中说:

《新唐书·崔元翰传》说崔良佐“隐共北白鹿山之阳”,而曹文误为崔元乾。崔元翰卒于贞元十一年夏,而曹文误言崔元乾“隐于共北白鹿山”“就在贞元十二年九月裴延龄死后”。既然崔元翰未隐居白鹿山,曹文所说“元翰既卒,郑氏携子女从白鹿山回长安,蒲州正是必经之路。……”全然错误。

在卞氏之前,陈寅恪也以大致相类的理由否定这一说法。但质疑的要点,实皆为曹氏补正文中的疏误,并未触及王辨正与曹家琪补正在总体上的合理性,因而使人感到有抓住枝节否定根本之嫌。

二是由陈寅恪提出的崔莺莺是“曹九九”,身分是“酒家胡”。他在《读〈莺莺传〉》中认为,《莺莺传》又名《会真记》,真字与仙字同义,唐代人多以仙指“妖冶妇人,或风流放诞之女道上之代称,亦竟有以之目娼妓者”。又说“唐代女子颇有以‘九九’为名者”,举元稹《代九九》诗为例,因为“‘九九’二字之古音与莺鸟鸣声相近,又为复字,故微之取之,以暗指其情人”。又举元稹《曹十九舞绿钿》诗,认为“曹十九”中的“十”字是“九”字之讹,应为“曹九九”即《代九九》诗中的“九九”,而这“曹九九”就是《莺莺传》中的“莺莺”。陈氏又据《北梦琐言》卷五《中书蕃人事》所说“盖以毕、白、曹、罗为蕃姓也”,认为:

此女姓曹名九九,殆亦出于中亚种族。考吾国自汉以来之史籍所载述,中亚胡人善于酿酒……莺莺所居之蒲州,唐代以前已是中亚胡族聚居之地……中亚胡族,肤色白皙,特异于汉族。今观《才调集》伍元稹《杂思》六首之六“寻常百种花齐发,偏摘梨花与白人”,则莺莺之肤色白皙可证。由是而言,就莺莺所居之地域及姓名并善音乐等条件观之,似有辛延年诗所谓“酒家胡”之嫌疑也。

陈氏所论,纯属推测,难以确证。且其将莺莺说成一胡族歌舞妓,与《莺莺传》中的莺莺情状不大相符,“崔氏之家,财产甚厚,多奴仆”,“崔氏甚工刀札,善属文”,这显然不同于一个社会地位低下的“酒家胡”。再者,陈氏说元稹《代九九》诗中的“九九”就是《曹十九舞绿钿》中的“曹十九”,而“曹十九”之“十”是“九”之讹误,皆无实据。

三是由孙望提出的崔莺莺是胡灵之近族中的一个女子。他在《〈莺莺传〉事迹考》中认为:

微之与莺莺的浪漫故事,照他《答姨兄胡灵之》诗中底叙述法看来,胡灵之似乎是很熟知的,而且似乎和胡灵之辈的狎游颇有关联。因此,我颇怀疑莺莺其人,假定不是出于崔姓,说不定就是胡灵之近族中的一个女子,照氏族姻戚的脉络牵说起来,和元稹是有着“异派”姨表亲的关系,可是在血统上却又不是十分贴近而体己密迩的。因此,元稹可以一见便爱上了她,而又可以不顾一切的立刻就抛弃了她。

显而易见,孙氏自己就已多用“似乎”、“假定”、“说不定”之类词语,只是一种无据的推测而已。况且遍查元稹集中所赠胡灵之的诗,都看不出胡灵之对元稹与莺莺的浪漫故事“很熟知”的任何暗示。再退一步说,即使胡灵之确实熟知其事,那么,元稹的诸多好友如白居易、李绅、杨巨源都是真正熟知其事的,却也并不能由此说明莺莺与熟知其事者有姻亲关系。

综上所述,莺莺的家世仍然是以第一种说法最具有说服力,只是需要稍稍再加补正。陈寅恪已曾指出,《新唐书》中的《崔元翰传》实采用了权德舆《权载之文集》卷三十三的《唐尚书比部郎中博陵崔元翰文集序》,序中记崔元翰生平说:

考某,以经明历卫州汲县尉,虢州湖城主簿。亲设,遂不复仕。元翰博学宏词,直言极谏,凡三登甲科,名动天下。初自典校秘书,连辟公北平王司徒府管奏记之职,历太常寺协律郎,大理评事,锡以命服登朝,为太常博士,礼部员外郎。贞元七年春,转职方员外郎,知制诰。八年冬,罢为比部郎中。十一年夏,寝疾不起。

从这篇序文看,崔元翰生平甚为清晰。与《新唐书》本传参照,可知崔元翰于贞元八年冬守比部郎中年已七十余,十一年夏去世,当在七十四左右。权德舆生于唐肃宗乾元二年(759),当崔元乾去世的贞元十一年,权德舆三十六岁,因此其序言所述可以确信无疑。曹家琪因为未读权德舆这篇序文,所以推测崔元翰生平时出了差错。其一是把崔元翰之父崔良佐“隐于共北白鹿山”当成了崔元翰之事,实际上崔元翰除了在贞元三年以前曾佐义成、河东节度使幕以外,贞元三年入朝后就一直在京城做官,未曾隐居白鹿山,所以说崔氏孀妇在元翰死后从白鹿山回长安时途径蒲州,就全然错了;其二是把崔元翰所谓的“归隐”定于贞元十二年九月以后,并由此推测贞元十五年“郑氏可能已经作了孀妇”,实际上崔元翰在贞元十一年夏天就已去世了。

通过《新唐书·崔元翰传》与权德舆《崔元翰文集序》的对照,纠正了曹家琪补正中的疏误,庶几可以再现崔莺莺家世及当时行踪的实况。

第一,崔莺莺是崔元翰之女,与元稹是姨表兄妹。据元稹自己写的《陆氏姊志》和白居易写的《微之母郑夫人志》,确知元稹外祖父是郑济,元稹之母是郑济之女。据唐《崔氏谱》可知崔鹏亦娶郑济之女,而据《新唐书·崔元翰传》可知崔元翰名鹏,以字行,崔鹏即元翰。所以“崔氏妇,郑女也”,元稹称其是自己的“异派之从母”即姨母;崔氏孀妇对元稹亦以“姨”自称。如此,元稹与崔莺莺为姨表兄妹。

第二,崔莺莺是博陵(今河北蠡县)人。权德舆为崔元翰文集写的序言全题为《唐尚书比部郎中博陵崔元翰文集序》,明确地在崔元翰名前冠以“博陵”郡望,可见其为博陵人氏无疑。

第三,崔莺莺是随郑氏扶夫柩归葬陵之后再返长安时途经蒲州的。对于莺莺行踪,元稹在《莺莺传》中仅说“适有崔氏孀妇,将归长安,路出于蒲”,然自何处归长安,未能明言。既然崔元乾未曾隐居,那么由“共北白鹿山”即今河南汲县归长安已不能成立。查元人王实甫《西厢记》杂剧借郑氏之口述这一段行踪为:

老身姓郑,夫主姓崔……先夫弃世之后,老身与女孩儿扶柩到博陵安葬。因路途有阻,不能得去,来到河中府,将这灵柩寄在普救寺内。

将经蒲州说成是由长安去博陵,这与元稹《莺莺传》中明言“将归长安”方向明显相反,有违原意。但其透露出扶柩归葬博陵这一情节,却十分重要。崔元翰卒于贞元十一年夏,那么,郑氏携幼子弱女扶柩归葬博陵当在贞元十一年秋冬,至迟到贞元十二年春夏。将元翰归葬博陵后,郑氏与子女就在博陵守孝,三年后服除,因孤儿寡母在博陵无所依靠,犹豫再三,复盘桓时日,至贞元十五年决计再回长安,自在情理之中。因此,崔莺莺经蒲州,当是由博陵返回长安。而《西厢记》杂剧透露出扶柩归葬博陵的情节,与权德舆《崔元翰文集序》冠崔元翰郡望为“博陵”正相符合,益可证莺莺之父为崔元翰无疑。

固然,元人王实甫的《西厢记》杂剧对莺莺故事作了大量的虚构处理,但因时代接近,仍保留了一些可信的史料。如元稹的《莺莺传》本是与李绅的《莺莺歌》并世而传的,歌传并传,是当时传奇文学的普遍形式,但李绅的《莺莺歌》只保留了八句,而其散佚的部分却在《西厢记》杂剧据以创作的最重要的蓝本金人董解元的《西厢记》诸宫调中保留了几段,长达四十二句。从宋人赵令、王考证元稹与莺莺的“中表”关系,到金人董解元征引李绅的《莺莺歌》、元人王实甫透露郑氏扶柩归葬博陵情节,都对这一段故事的史实背景作了重要补正。由此可见,宋、金、元人显然接触到我们今天已无从见到的史料,从这些零散的资料可以构成合理的整体看,他们的补正决非无据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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