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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出台引咎辞职办法

2003-06-30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宋言荣 我有话说

本报讯大连市委日前制定了《大连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试行办法》,规范领导干部的辞职行为。其中,把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综合因素,纳入引咎辞职范畴,并提出了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10条具体适用情形。

这十条适用情形是:第一,因工作责任心不强等原因,不能完成岗位任期工作目标任务,或所负责的工作处于落后状态,经教育帮助仍无改进的;第二,社会公论差,群众威信低,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结果“不称职”票超过30%,经组织考察,认定确属不称职的;第三,重大问题未经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主观盲目决策,给国家和集体造成较大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第四在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和急难险重工作面前,拖延懈怠,敷衍塞责,贻误工作,或者对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不力,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第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恶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第六,利用职务之便贪图私利,或给配偶、子女、亲友就业、任职、调转等方面特殊照顾,群众反映强烈的;第七,因自身要求不严,个人品德行为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八,组织纪律性差,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团结,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较严重问题,经上级组织教育半年后仍无明显改进,负主要责任的;第九,对下属部门或人员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其产生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第十,做出与领导干部身份不相符的其他行为,并在群众中产生较坏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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