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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防汛抗洪纪律规定

2003-07-04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胡晓军 我有话说

本报讯近日来,江西省境内暴雨连绵,中共江西省纪委、省监察厅及时出台《关于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以确保防汛工作顺利进行。据悉,这是迄今为止全国首个针对防汛抗洪中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凡在抗洪抢险工作中,不执行或故意拖延、阻挠上级防汛调度命令、指令及防洪预案、度汛方案、蓄滞洪区分洪和转移方案的;不组织抗洪抢险、抢救受灾人员及国家财产、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抗洪抢险中擅离职守、巡查不到位、临阵脱逃的;捏造或歪曲事实,任意散布汛情、灾情和险情,制造混乱、扰乱社会秩序的;不如实、不及时向上级防汛指挥部门报告汛情、灾情和险情的;泄露防汛调度机密的;对水库违章超蓄、违章调度、违章操作的;不按国家和省有关平垸行洪、退田还湖规定运用平退圩堤行洪蓄洪等情形之一者,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在紧急防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拒不执行或故意拖延防汛指挥机构对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人力调度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凡违反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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