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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优惠政策

财政部要求
2003-07-05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齐中熙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切实落实2003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凡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包括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17项收费,以及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通知说,收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凡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有关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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