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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深化农村税费改革

2003-07-08 来源:光明日报 邓联繁 我有话说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前不久发出通知,要求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逐步取消农业特产税,这标志着我国农村税费改革有了实质性的重大进展。但全国性的农村税费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尤其是改革要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必须首先走出对“税”偏爱的误区和摆脱税改“孤军深入”的局面。

农村税费改革必须突破“黄宗羲定律”的怪圈

农村税费改革并不是一个新话题。我国历史上著名的初税亩、户调制、租庸调制、两税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皆是关于农业税费的改革举措。这些改革大都在短期内使“向来丛弊为之一清”,但改革的中长期效果,却无一例外地与初衷相反。明末清初著名思想家黄宗羲在潜心研究历朝历代赋税制度更迭演变的基础上发现,历史上每搞一次税费改革,就会催生一次“杂派”高潮——用现在的话说,就是每改革一次,农民负担就反弹一次,加重一次。后人将这种现象称之为“黄宗羲定律”。今年“两会”期间,温家宝同志在与湖北代表团座谈时曾明确说过,这次农村税费改革一定能够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

为什么农村税费改革一定要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否有必要跟这个“定律”较劲?回答是肯定的。因为“黄宗羲定律”并不仅仅是一个关涉税与费的“小定律”,而是一个关涉国家政权兴亡的“大定律”。农村税费改革如能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微观的效应是农村税费改革充分释放其价值,宏观的效应则是国泰民安,长治久安。对此,我们只要看看新时期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性即可明了。

首先,农村税费改革不是一项普通的改革,而是承担着带动农村各项改革、推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使命,是切实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全面繁荣农村经济、真正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措施,是缩小城乡差距的重要保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农村改革包括农村税费改革、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对农民补贴方式的改革、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医疗制度改革。农村税费改革是农村改革的核心和关键,是农村其它改革的“领头雁”,牵一发而动全身,直接制约着其它改革的推行。

其次,农村税费改革不只是对农村产生深刻而且广泛影响的改革,而且是对整个中国的诸多方面有着重要影响的改革。农村与城市,这两个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界限分明的范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早已打破了已往的鸿沟。正如城市的改革会延伸、渗透到农村一样,农村税费改革的作用领域也不局限于农村。或者说,农村税费改革虽然发生在农村,但就其影响而言,它是全国性的。

再次,农村税费改革不仅仅是关涉税与费的小改革,而且是关涉国计民生与长治久安的大改革。就现阶段而言,农村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关涉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缓和干群矛盾并改善干群关系,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最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是中国农业走向世界、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根本性措施。从目前来看,美国等一些农产品生产大国提高了对农业的补贴,势必会将大批粮食、棉花、油籽等农产品抛向国际市场,从而给没有补贴能力的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带来巨大冲击。这会对我国小麦、玉米、大豆和棉花等农产品生产和市场造成直接压力,我国的畜产品、水产品、蔬菜和水果等一些有比较优势和出口潜力的农产品将更加难以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因此,必须采取多种措施来应对复杂的国际农业贸易环境和市场形势,以将其不利影响降到最低限度。而从我国的国情来看,加快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是所有应对措施的重心。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历史还是现实、从国内还是国际、从近期还是长远来看,农村税费改革都极端重要,不容丝毫忽视。既然如此,确保改革突破“黄宗羲定律”的怪圈,就是此次农村税费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税费改革亟待走出对“税”偏爱的误区

以前的多次改革往往是对名目众多的收费“大打出手”,将税收作为改革的支柱,清费立税。这一方面具有合理性,易于在短期内取得明显成效,另一方面又具有偏执性,难以长期保持改革成果。而且,历次改革往往满足于暂时的成效,不适时改革本身具有缺陷的“税制”,因而作为改革支柱的“税制”往往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失去其相对于“费”的优越性,从而难以遏制众多收费的“卷土重来”。应该说,这是历史上的农村税费改革始终走不出“黄宗羲定律”的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的农村税费改革,走的同样是化繁为简、清费立税的道路。为了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当前的农村税费改革必须把税制改革纳入逼近的视线之内。这种税制改革,不仅应着眼于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而且应拓展到整个财税体制;同时,从改革的格局与步骤来看,整个财税体制的改革更应走到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改革的前头,从而为农业两税的改革创造必要的体制条件。

首先要完善财税体制,尤其是县乡财税体制,加大对农村的财政投入,为农村税费改革提供实质性支持。财税体制的不完善是农村收费膨胀、乱收费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借农村税费改革这股“东风”,完善财税体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对农民的乱收费。从目前的情况看,宜着重从以下三方面完善财税体制:一是规范政府间的事权划分,二是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三是规范政府间的分税制度。此外还必须格外注意,在完善财政体制的过程中,必须加大对农村的财政投入。这一工作既符合公平原则,又有利于为农村税费改革解困。因为乡村债务沉重,部分地区基层组织运转困难,农村义务教育隐患重重,严重制约了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可喜的是,中央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并已经开始采取措施。正如温家宝总理前不久在记者招待会上所说,要加大财政对农村的支持力度,从今年开始,新增对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的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农村。

其次,应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特产税,为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尽管农业特产税在一定意义上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从总体说来,农业特产税从税种设计到征收实施,从当初作用到现实影响,都存在着诸多显见的制度性缺陷与“先天性”硬伤,是一个典型的制度成本大于制度收益的税种。由于目前已大体具备取消农业特产税的现实可能性,因而应该尽快取消。《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意见》指出:“各地区应结合实际,逐步缩小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降低税率,为最终取消这一税种创造条件”。为减轻农民负担,选择取消对财政影响不大、但对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影响甚大的农业特产税,不失为一个好主意。

第三,积极创造条件,早日取消农业税,将农村税费改革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农业税不符合侧重于形式上的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与侧重于实质上的税收公平原则,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温家宝总理曾经指出,农村税费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把一切不应该向农民收取的税费减下来。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农业税就是一种不应该向农民收取的税收。今后二十年是我国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必须集中力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逐步扭转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扩大的趋势。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从制度上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进一步解放农民。条件成熟时取消农业税,正是其具体步骤。

农村税费改革需要相关改革的协调支持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名副其实的社会系统工程。为了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必须改变农村税费改革“孤军深入”的困境,形成农村税费改革与其它相关改革良性互动的局面。

——在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同时开展城市税费改革,为农村税费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则必须启动滞后的城市税费改革。因为这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营造农村税费改革的良好社会环境。从表面上看,城市和农村税费的运作似乎“井水不犯河水”,税费改革可以在农村或城市独立进行。事实上,城市和农村的乱收费之间有着多种多样的或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农村的各种收费项目中,有的是直接来自上级政府部门,有的则是在上级多方面的推动和压力下实施的,如一些部门给乡镇政府下达一些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等任务,而又不提供必要经费,乡镇政府往往不得不想方设法乱收费。同时,推行城市税费改革,并使之与农村税费改革互相呼应,互相支持,互相促进,互相借鉴,也有利于推动农村税费改革的进程,完善农村税费改革的思路,丰富税费改革的内容,提高税费改革的水平。

——在农村税费改革的框架下深化县乡机构改革,为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压力。农村税费改革早已突破在税与费上的改革而极大地拓展了外延,把县乡机构改革置于其自身的框架下。正如温家宝总理所强调的,农村税费改革的实质,是要改革农村不适宜生产力发展的上层建筑的某些环节,最重要的要精简人员;如果不精简,不减少人员,农民的负担就不能得到彻底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讲,县乡机构改革不仅仅是农村税费改革必不可少的配套改革,而且本身构成了农村税费改革至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因而必须抓紧抓好,不断取得突破,以减轻“吃饭财政”对于农村税费改革的压力,防止乱收费反弹。同时,深化县乡机构改革,精简机构,转变职能,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大力压缩开支,也是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的需要。

——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契机,推进基层民主与法治建设,为农村税费改革保驾护航。基层民主与法治建设对农村税费改革制约至深,或者说,基层民主与法治建设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保障。农村税费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有赖于基层民主与法治建设的保障。各级政府必须清醒地、敏锐地、准确地把握基层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历史性契机,并想方设法把基层民主与法治建设推上一个新的台阶,从而也为税费改革推进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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