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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禁人大代表案宣判

2003-07-11 来源:光明日报 任硌、聂敏宁 我有话说

全国法院广泛关注的四川省双流县法院原院长郭开德非法拘禁人大代表案近日审结,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郭开德无罪。判决目前已生效。

1996年8月,成都恩威集团公司总裁薛永新向双流县公安局控告北京恩威妇女儿童保健联合公司总经理、四川省内江市人大代表荣金明对其进行公开的侮辱和诽谤,要求追究荣的刑事责任。双流县公安局于同年9月立案,决定对荣金明刑事拘传,并派员到内江市人大常委会确认荣的身份和送达《关于提请对荣金明刑事拘传的报告》。内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决定不批准双流县公安局对荣实行拘传的请示。同年12月,双流县公安局撤销对荣金明的诽谤立案。

1997年1月2日,薛永新又向双流县法院递交自诉状。法院立案后,在院长郭开德主持下,于16日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诽谤罪逮捕荣金明。当日下午,郭开德签发了逮捕决定书。双流县公安局刑警17日到北京执行逮捕,20日将荣带到重庆,暂押在重庆市公安局某刑警大队。

1月18日,双流县公安局及县法院十余人到内江市人大请求批准对荣金明实行逮捕,并递交了公安局对荣的拘留报告。内江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未经常委会批准作出逮捕决定并非法抓人是完全错误的,必须立即放人。1月21日上午,双流县人大常委会和公、检、法等机关的有关人员前往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汇报案情,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明确表示要立即放人。当日下午,法院、公安局有关人员赶往重庆向荣口头宣布释放,同时送达法院应诉通知书。

双流县法院院长郭开德因涉嫌拘禁人大代表被免职并被提起公诉。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郭开德主持审委会讨论决定逮捕荣金明并签发逮捕决定书,导致荣被限制人身自由约72小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郭开德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理由为:一、诽谤罪属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双流县法院对该案的立案以及对荣金明作出逮捕决定等办案过程符合法律程序。二、刑法没有规定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可以由单位构成。郭开德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和签发逮捕决定书,是根据审委会作出的集体决定,是履行职责的职务行为,不具备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构成条件。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并未将具有人大代表资格的犯罪嫌疑人排除在外。代表法规定,县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但该规定并未否定不能决定对人大代表逮捕或提起刑事诉讼,且决定逮捕和执行逮捕分为两个环节,由两个相互独立的刑事诉讼、刑事侦查职能部门各自完成,故应理解为可先决定,再由决定的单位向人大报告获取许可,然后再执行。四、郭开德主持召开审委会决定逮捕荣金明并签发逮捕决定书的行为虽违反了代表法的规定,但《代表法》并未规定违反该法如何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郭开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据此,乐山中级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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