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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社会公益立法

短笛
2003-07-16 来源:光明日报 吴志雄 我有话说

据央视报道,杭州市一市民近日状告杭州市规划局违反规定在西湖风景规范区内批准建立非旅游设施,被杭州市两级法院以原告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具备起诉资格而驳回。

为社会公益,公民拿起了法律武器,向政府管理部门讨说法。这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个可喜的信号。但同时又有担忧,那就是我们还没有健全的法律来保障公民行使公益诉讼的权利。

公益诉讼具有监督和纠正不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用,对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公平及合法运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为社会公益立法,让每一位富有正义感和责任感的公民,能够勇于为社会公益陈述和辩护,应当成为我们推进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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