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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论证过程中应处理好几个关系

2003-07-16 来源:光明日报 耿硕星 我有话说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这对于避免决策的失误,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论证工作是决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科学决策的前提。当前,做好决策论证工作,应当正确处理以下几个关系。

首先,处理好“论证”与“决断”的关系。决策活动包括确定问题、拟定方案、论证方案、领导决断等环节。论证工作是从政治、经济、技术等方面深入分析方案的可行性和利弊得失,为领导决断提供科学依据。但由于决策者,特别是决策机构中的主要领导者对决策过程有着其他人所不具备的影响力,在决策过程中就容易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在决策论证过程中唯领导意志为是,把论证工作变成为领导意见找根据、找理由的“注释性研究”,颠倒了论证与决断的关系,这是违背现代决策规律的。现代决策最突出的特点是涉及的面广、变化频率快、新情况新问题多,在这种情况下单凭领导者个人的经验和知识显然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需要调动方方面面的力量,对决策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不受干扰的分析论证,参加论证的人由于各自所处地位不同,以及知识、阅历、看问题的角度和思想方法的不同,能够集思广益,取长补短,权衡利弊,纠正方案的缺点和不足,使方案更加切实可行,可以最有效的消除决策的盲目性。

其次,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任何一项决策都是为解决特定问题的,只具有调整某一时期、某一领域和方面社会关系的功能。在决策过程中,决策者往往更关注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而容易忽视该决策对相关领域的影响。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各种社会活动、利益关系以及自然生态都是内在的联系在一起并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一个社会问题往往都是多种社会因素作用的结果,一项决策出台以后,也必然与现行的各种形式的决策(法律、政策、行政规章等)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发挥其对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导向、约束、协调功能。从决策运行的规律来看,一项决策发挥作用,都是在直接效力、间接效力、泛系统效力三个层次上逐步展开。直接效力是一项决策通过对决策对象的行为进行直接干预所导致的某种结果;间接效力是一项决策通过决策对象行为的改变而对相关群体所产生的影响亦即决策的附带效果,间接效力虽不像直接效力那样明显,但常常对社会产生比较广泛的影响;泛系统效力是指一项决策通过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的发挥而对整体社会系统所产生的影响,它作用的时间很长,甚至当一项决策取消以后,仍能感受到它所造成的影响。因此,在对重大决策论证过程中,必须从全局出发考虑问题,以完善决策的整体功能为目的。一方面要把单项决策作为整个行为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既注重该项决策本身的优化,更注重与相关决策的关系,使之相互促进、相互协调。这一点对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决策实践十分重要,这是因为社会转型时期新旧体制并存,旧体制又是长期发展的产物,是经济、政治、文化相一致的有机整体,在这种情况下单独采取某一项新措施就会受到旧规范的排挤,使之失真、变形,造成单项决策合理,而整体功能不理想的后果。所以论证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项措施的配套,避免相互间的矛盾。另一方面要充分估计一项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相关的领域乃至整个社会利益关系的影响。决策对社会的干预作用在形式上表现为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或鼓励,在本质上则是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调整。任何一项决策都有明确的利益取向,有特定的受益群体,但决策实施后所产生的间接效力和泛系统效力,会导致某种利益关系的改变,甚至导致整个社会利益关系的大调整。因此在决策论证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对社会整体利益关系的影响,避免造成尖锐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

再次,处理好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关系。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是决策论证过程中运用的基本方法,两者同等重要,缺一不可。一项重大决策付诸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水平和环境生态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通过定性分析可以揭示决策所涉及问题的性质、要素、结构、发展趋势等客观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保证决策坚持正确的方向并考虑到社会承受能力,减少决策风险。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一个决策目标的实现可以有多种途径,而只有以最少的代价取得最大预期效果的决策才是高质量的决策。通过定量分析可以明确事物内在联系的数量关系,取得最大的决策效益,因此决策过程中所涉及的因素应尽可能量化,为决策提供精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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