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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企业科普工作九点建议

企业在科普中的地位与作用课题组提出
2003-07-18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陆彩荣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7月17日电针对“企业在科普中的地位与作用”调查统计情况,课题组对我国企业的科普工作提出九点建议:

第一、我国企业的科普工作缺少人员、设施和经费的情况是多种因素造成的。企业应当进一步提高对科普重要性的认识,增加对科普的投入。同时促进企业开展科普获得社会效益与企业自身效益的共同增长。

第二、当前企业科普工作内容应该大力开展技术创新知识与企业经营管理知识的传播与普及,应该根据企业的行业、规模与所有制形式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知识传播与科学普及工作。

第三、社会和企业共同行动,为企业职工创造更多参与科普的机会,改变当前企业职工参与科普程度较低的状况,同时改变企业科普工作普遍存在形式单一、内容不够新颖的问题,企业科普亟待创新。

第四、企业的科普活动应该为企业的职工教育与培训服务、为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为企业的市场活动服务。企业科普活动成功的关键在于在科普与这些企业常规工作之间寻求最佳结合点。

第五、企业科普工作的开展与创新应该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结合起来。除应大力倡导企业开展科普,要以科学精神和行业道德进行自我约束外,国家有关部门对于企业与科普相结合的技术产品咨询活动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六、大力倡导企业树立“企业是社会公民”的观念,大力支持社会科普工作,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从社会组织制度上逐渐改变我国政府一家办科普、办公益的局面。

第七、企业在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投入,应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府对企业科普工作应该参照国际惯例,将企业内部科普与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科普行为区分开来。企业在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投入,应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目前《科普法》第二十七条已经规定“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科普事业;对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给予优惠。”但如何给予优惠?目前的依据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建议有关部门加大优惠的幅度,突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3%的限制,参照国际惯例制定具体优惠办法。

第八、我国政府应逐渐创造条件,按照国际惯例,允许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有关公益性基金,用于资助社会公益事业;允许企业利用公益性基金支持科技团体接受企业委托开展的专项科普活动。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简化政府核定企业免税额度的工作,另一方面科技团体直接开展科普,既有利于科技信息的准确传递,也有利于提高企业声誉;既可以发挥企业在科普中的作用,又可以减轻企业的社会活动负担,有利于企业集中精力创效益。

第九、企业开展的科普活动与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的科普活动相比较有其特殊性,企业科普工作的发展需要全社会的支持、理解与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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