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电脑比较试验谁能做

2003-07-23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蔺玉红 通讯员 梁睿 我有话说

各种评比试验结果往往会影响消费者选购IT产品。陈建栋摄


今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北京都贝尔科贸有限公司、北京瀚翔高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泽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中消协名誉侵权案。中消协首次因为履行社会监督职责而成为被告。

原告:评比不符法定程序

原告称,他们都是经营品牌电脑的公司,并通过合同以联营等方式取得了电脑产品生产许可证。经过多年的开发和研究,在国内外都建立起相当好的商业信誉,并多次接受了国家相关法定职能部门的质量检查和抽查。2002年7月下旬,他们在媒体上了解到,中消协举行的首次国产品牌台式电脑比较试验综合评比中,将沐泽、柏安、超群等9个品牌判定为电磁辐射骚扰超标,各大媒体都给予了报道。他们因此遭到全国用户的质疑和指责,并纷纷要求退货、退单。

3家公司认为中消协所谓的评比试验不符合法定程序,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中消协在媒体上公布检测结果的行为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名誉损失和相应的经济损失,3家公司因此索赔300万元。

被告:试验有法律依据

对此,被告中消协的代理律师邱宝昌认为:中国消费者协会所进行的比较试验是合法的,而且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第一,“比较试验”是一个国际通行的做法,中消协作为“国际消费者联盟”的成员,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而进行“模拟消费”,是自身职责的要求。第二,中消协进行比较试验是有法律依据的。开展商品比较试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是维护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监督权,督促经营者履行其法定义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和措施。而在具体法规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消费品和有关的服务比较试验总则》和《制定消费品性能测试标准方法总则》两个国家标准,可作为依据。国际消联《章程》对此也有陈述。

邱宝昌对原告的主体地位表示怀疑。他说,根据《民事诉讼法》,即使侵犯名誉权,也应当由这些电脑商标的持有者或生产厂商作为原告。在法庭上,中消协曾要求追加第三方作为原告,但是相关厂商却不愿参与这场诉讼。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京生认为,中消协已进行了很多年的比较试验,但因此遭遇到诉讼还是第一次。进行比较试验公布数据必然会导致一些生产经营企业的利益受损,但作为消协必须要维护消费者利益,使他们知道商品的质量状况,对于市场来说也是扶优限劣之举。

对于这场诉讼,董京生表示有两点遗憾:一是企业要跟消协多沟通,如果他们能够更好地了解消协进行比较试验的过程、目的,就会减少很多误会。中消协采集样本后送到其指定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是合法的独立操作,具有公正性。中消协可以给消费者提供信息,但我们只对样本负责,不是对批量负责。中消协的社会监督不同于政府的质量监测,希望企业要给予一些理解。二是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近20年了,社会各界对中消协的职能了解得还不够,希望能通过此次事件使大家对消协有更全面的认识。

专家:原告难获法庭支持

对于此案,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律专家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难获法庭支持。首先这起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名誉权,除了主体资格值得商榷之外,在行为上也不能认定中消协侵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侵害名誉权只有两种方式:一是侮辱,显然此案中消协没有这类行为;二是诽谤,诽谤是指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中消协公布的检测数据是由国家计算机检测中心经过检测鉴定得出的结论,原告对此结果也无置疑,因此可以认定这些信息真实可靠,并不构成诽谤。

199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这位专家说,根据这条规定,中消协的评比试验主体资格也是站得住脚的,不大可能被认定侵权。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