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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禁工作须建立长效机制

2003-07-24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范又 我有话说

早在20世纪80年代,国家有关部门就曾多次明文规定“氟乙酰胺禁止在农作物上使用,不准做杀鼠剂”,“氟乙酰胺对人畜有剧毒……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再生产、销售和使用氟乙酰胺”。1991年以后,农业部、原化工部也曾分别多次发文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毒鼠强”等剧毒鼠药,但却屡禁不绝。据灭鼠专家们分析,其主要原因如下:

暴利驱动。配制剧毒鼠药毒饵方法简单,成本低,利润高。例如,很多一元钱一包的毒饵里只有“毒鼠强”1毫克,照此计算,成本不到1000元的1公斤“毒鼠强”原药,做成毒饵,可以赚几万元。

科学灭鼠知识宣传不到位。很多人只看到投放剧毒毒饵后马上就能药死老鼠,价格又比慢性鼠药毒饵便宜,不了解它对人畜的危害性,更不清楚从长远看这类鼠药的灭鼠效果并不好,因此买毒饵时专挑见效快的。

市场上买不到安全的慢性鼠药毒饵。安全慢性鼠药问世已经多年,但一直未能通畅地进入市场。近几年,全国鼠害呈加重发生趋势,特别是在广大农村鼠害严重,农民急须灭鼠药物。但由于慢性鼠药原药生产工艺比较复杂,利润不大,个人或小作坊不生产,合法企业只在每年组织集中灭鼠时才突击生产一批毒饵,且都是经爱国卫生部门、卫生防疫部门以及农业植保部门统一发放的,市场上平时根本买不到,于是,违禁剧毒鼠药毒饵在农贸市场上“一统天下”。

缺乏科学合理的监管机制。在我国,对鼠药,化工、农业、工商、技术监督、卫生、公安等部门都负有管理责任,但这些部门只能各管一段,形不成合力。例如,农业和化工部门分别负责鼠药的登记和生产审批,这只能管住合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奈何不得那些根本不登记、不报审的地下窝点;工商部门有权查缴剧毒鼠药及其毒饵,但是缺乏检验的技术手段,也没有检验和销毁经费,收缴之后,如何存放、处置都是问题;农业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有专业技术,但是没有查缴处罚权;公安部门只有在发生剧毒鼠药中毒事件时才能介入。

打击力度太小。剧毒鼠药对公众安全的危害不亚于炸药,但是对生产销售剧毒鼠药者,工商部门至多只能没收其鼠药和非法所得;在鼠药投毒案中,受到惩处的也只是投毒者,制鼠药、卖鼠药的都逍遥法外,照样发财。既然制售剧毒鼠药毒饵能赚取暴利又没多少风险,许多见利忘义之徒当然乐此不疲。

有地方保护主义护驾。一些地方领导由于缺少相关知识,也认为只要能药死耗子就是好药,对查处剧毒鼠药不以为然,不认真;有的地方为增加税收,对某些合法企业暗中生产违禁剧毒鼠药及其毒饵,非但不加制止,反而包庇袒护;

突击查缴效果差。为防止剧毒鼠药危及人畜安全,一些地方也开展过整顿鼠药市场专项活动,但鼠药贩子们往往施展“游击战术”:风声紧时就躲起来或是转移到没人管的地方去卖,等整顿治理活动结束了,再卷土重来;有的把大宗鼠药藏起来,只摆出几小包招揽顾客,即使被查缴,损失也不大。

因此,灭鼠专家们认为,查禁剧毒鼠药不能只靠突击行动,必须建立长效机制。他们为杜绝剧毒鼠药开出了标本兼治的处方:

——严惩地方保护主义。专家们说,现在很多问题的解决都遇到地方保护主义设置障碍,对鼠药市场的整顿也不例外。应从法律上将地方保护主义列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狠狠打击地方保护主义这只拦路虎。

——对制售违禁鼠药行为加大打击力度。要像处理爆炸案一样,不但对鼠药中毒案件的直接制造者绳之以法,对违法制造、销售、储存、运输剧毒鼠药的不法之徒,也必须严惩,不但要罚得他倾家荡产,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要作为特殊刑事案件从重从严处理。如果制售剧毒鼠药风险大又无利可图,干的人势必大大减少。

——严格有毒化学品的管理,阻断剧毒鼠药原料来源。据专家介绍,合成“毒鼠强”的原料之一“硫酰胺”是生产化学纤维的副产品,农村小作坊是生产不出来的,没有“硫酰胺”就无法合成“毒鼠强”,而有了它,再加入两种普通化学制剂,就能很容易地生产“毒鼠强”。因此应当追查“硫酰胺”的来源,查清哪些化学纤维在生产中会产生副产品“硫酰胺”,是谁出售的,严格管理,从源头阻断剧毒鼠药原料来源。

——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农业、化工、工商、技术监督、卫生、公安等部门要联合执法,联手打击制售剧毒鼠药原药及毒饵的行为。

——对查禁工作要给予经费支持。检测鼠药中是否含剧毒化学物,剧毒鼠药收缴后的存放、销毁都需要一定的经费。目前销毁剧毒鼠药只能采取焚烧的办法,销毁一公斤需要三元钱。这方面的经费应由财政拨款。

——推行政府负责制。将灭鼠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政府要有必要的资金投入,组织大面积统一灭鼠行动,以提高灭鼠效果,以从根本上堵塞剧毒鼠药的使用。

——大力推广使用安全慢性鼠药。要疏通渠道,让“敌鼠钠盐”等灭鼠效果好又安全的慢性鼠药进入市场,方便购买和使用。

——大力宣传科学灭鼠,推广综合防治措施。特别是在农村大力宣传剧毒鼠药的危害和慢性安全鼠药的优点,做到家喻户晓;同时加强综合防治、科学灭鼠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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