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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吃”野生动物改为“不滥吃”

广东修改立法草案
2003-07-25 来源:光明日报 王攀 我有话说

在22日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二审的《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里,原有的“不吃野生动物,切断由野生动物引起的病媒传播疾病的途径”这一条款被修改成为“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不滥吃野生动物,预防动物传播疾病”,并提交给常委会审议。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朱士范说,这一修改是在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广东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修改建议,并召开了一次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做出的。

该条例是今年1月由广东省政府提交给广东省人大审议的,原本没有有关野生动物的内容。在今年5月举行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因为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影响,有代表提出增加“不吃野生动物”这一条款,希望通过立法,警醒人们彻底抛弃喜欢吃野生动物的饮食习惯。

但该条款的出现在当地引起很大争议,广东省人大为此在7月举行了一次立法听证会和一次专家论证会。朱士范说,在这两次会议上,人们基本上都赞成就这一问题立法,但对该条款的立法范围、立法目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等问题意见分歧很大,争论激烈。

在诸多观点中,如何定义“野生动物”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朱士范22日引用广东省防治非典科技攻关组专家陆家海的意见认为,在立法禁吃野生动物前要准确定义野生动物的范畴,“因为驯养繁殖和自然野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只要有关部门严格把好检验检疫关,让有实力的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去经营,通过检疫后完全可以食用。”

陆家海的观点得到了包括专家和普通公民在内的很多人的赞同,他们认为,原有条款过于绝对化的定位使得条例缺乏科学依据,同时不利于保护驯养野生动物企业的合法权益,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不一致。

但是,也有人主张应当禁吃所有的野生动物,他们认为,“不吃野生动物”遵循了国际通行的“预先防范原则”,从而彻底阻断了由动物引起的病媒传播疾病的有效途径;此外,单从保护自然、保持生态环境、爱护动物等方面而言,就应当将禁食野生动物列为硬性规定。

正是综合了这些意见,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原有的“禁吃”条款做出了修改。现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正在对修改后的条例进行新一轮的审议。常委会工作人员说,该条例将在7月25日下午提交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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