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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环境 不容乐观

2003-07-26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梁捷 我有话说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对河北、山西、内蒙古等19个省市自治区消费环境的调查,调查表明:我国消费者的消费环境不容乐观,问题主要集中在食品、保健食品、商品房、装修、建材、金融、保险、药品、医疗、电信、通讯、水、电、气、旅游、美容等行业和领域。

“绿色”中有欺诈

据调查,随着我国“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十项标准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相继颁布实施,各厂商为博取消费者的青睐,竞相打起“绿色”、“环保”、“健康”等旗号,市场上建材产品很快“绿色”一片,令消费者眼花缭乱,消费者认为某些商家在推销建材产品时存在“绿色欺诈”行为。

据有关部门调查,市场上70%建材产品无检测报告,即使有检测报告的也大多为送检测试报告或委托检测报告,而不是国家抽检报告。消费者在购买建材产品时,明明气味刺鼻、扎眼,还宣称是“绿色”和“环保”。一些厂商把刚刚达到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十项标准的产品夸大标称为“环保”甚至“绿色”。还有的甚至将“绿色、环保”和“绿色食品”混为一谈,如将乳胶漆标贴为“绿色食品”标志,令消费者啼笑皆非。

有失公平原则的格式化合同

合同是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文书之一,但在消费过程中,格式化合同普遍存在。

消费者普遍反映,房地产商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房地产商有隐瞒真实信息的倾向,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中普遍存在夸大甚至虚假的内容。如在交通地理环境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甚至价格等方面误导、诱骗消费者。在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使用规范文本,而是使用自己提供的文本,甚至寻找各种借口,不与消费者签订补充协议,设置种种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逃避应承担的义务。消费者反映,这些合同文本有失公平原则,有的还带有行政色彩。如开发商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消费者却得不到应有的合理赔偿。消费者对房屋实际面积、公摊面积或是水、电、气、暖不具备使用条件等存有疑问时,房地产商多数不予以详细告知。

消费者反映,银行为消费者提供银行卡服务时需要签订相关合同,但许多消费者对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放心不下,认为有的条款概念模糊,有的条款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还有的则将银行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消费者还反映,任意设置“最终解释权”,也是格式化合同的表现之一。一些商场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常常声称商家享有最终解释权。有的电信企业往往以“本公司通知”、“本公司公布”为标准,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更改相关的格式条款。如某电信企业在其《资费套餐登记单敬告用户》中明示:“资费套餐的种类及内容如有变更,请以我公司通知为准”。这明显违反了《合同法》中“依法成立的合同不得擅自更改”的规定。

消费陷阱多

消费者普遍反映,良好的消费环境首要的是让消费者放心。但目前,商业欺诈随处可见,消费陷阱很多,稍不留神消费者就中了圈套。

消费者还反映,目前,信息服务领域陷阱太多,防不胜防。有的声讯电话故意拖拉,本来1分钟内能说完的让消费者打成1分零几秒,收费以2分钟结算;还有的让消费者边听歌边等待服务,磨蹭时间,加大消费等等。

有消费者反映,手机里经常会出现各种中奖信息,名目繁多,花样翻新,其中大多以“为庆祝某事,特举行SIM卡抽奖,恭喜您获得二等奖,详细情况请与某电话联系”来引诱消费者上当。

消费者还反映,一些人借助“医托”作虚假宣传,诱使渴望健康的消费者上当受骗。有的以非常隐蔽的方式,如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甚至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报道中往往会留下详细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患者一旦联系就诊,往往上当受骗。

消费者反映,旅行社通常让消费者来签订一份条款模糊的合同,以此来欺骗消费者。如只注明包机机型,而回避具体起飞时间,交通工具只写明旅游车,而“忽略”条件;酒店标准一般只标“相当于”某星,而实际入住的可能会低于该标准且地理位置相对偏僻,有的甚至私自将合同中的住宿条件由星级宾馆降为招待所;桌餐只注明几菜一汤的标准,而回避多少人一桌;旅游费用里包含门票,但景区中“景中景”、“园中园”费用等都要游客另外掏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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