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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轻罪少年实施“义工”制度

2003-08-01 来源:光明日报 杨金志 我有话说

身高1.8米的英俊少年小曹顶着一头染过的黄头发,穿一条时髦的牛仔裤,上身却套着一件护理工人专用的白大褂,戴着口罩。一个月前,犯轻微抢劫罪的小曹领到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的“社会服务令”,被要求到长宁区老年护理院做一个月的“义工”。

上海长宁区法院院长丁寿兴说,“社会服务令”是指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责令已构成犯罪的少年到社会福利场所或社区,进行无偿社会服务劳动。适用“社会服务令”的对象是暂缓判决、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执行时间从一个月到六个月不等。长宁区法院试行“社会服务令”一年来,已有21位少年领到“社会服务令”,目前没有一人重新犯罪。

法院在向少年发放“社会服务令”时,也会向他的监护人发放一份“监管令”,请他们帮助孩子完成公益劳动,禁止孩子出入游戏机房和舞厅等场所,断绝不良交往。“这些孩子平时大多疏于管教,身上往往沾染娇气和不良习气。”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庭长陈建明说。

对失足青少年来说,“社会服务令”的教育意义远大于惩罚。小曹在护理院“上班”,协助护士长照料两位老人,为他们喂饭喂药,帮助他们上厕所、清理个人卫生,还经常拉拉家常。小曹的努力得到身边人的赞许。

一位少年犯的家长惊奇地发现,原先和孩子说什么,他总是不耐烦地一甩头,说:“知道了!”参加社会服务后,孩子对她说:“以后外婆老了,我也要好好伺候她。”

“社会服务令”是在我国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创新,也是国际大势所趋。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了慎用监禁刑、适用无偿社会服务劳动的原则。“这项国际准则在北京签订,作为签约国的中国理应在司法实践中体现这种原则。”长期从事青少年犯罪研究的华东政法学院徐建教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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