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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摘编

2003-08-05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自然没有内在价值

韩东屏在《道德与文明》今年第三期撰文认为,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关于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理论预设是不能成立的。这一预设是用价值客观主义和泛主体论的方法确定的。在价值客观主义的确证中,价值是客观自生而不依赖于人的,自然的创造性属性是价值产生的源泉,因为这种创造性使得大自然本身的复杂性得到增加,使得生命朝着多样化和精致化的方向进化。价值并不是如形状、结构、质料一样存在于自然物身上的可观察的客观属性,价值只是当人将自己的需求与对象相联系时才出现的。在泛主体论的确证中,包括人、有机物、自然在内的一切自控系统都被看作价值主体,因为这些自控系统不仅都有自己的目的,而且具有“评价能力”。不过,说有机物、自然有目的,充其量只是一种拟人化的比喻。目的是人类实践的要素,它只为有实践能力和主体意识的人所独有。目的作为主观想达到的状况,是可以改变或废弃的。其他自控系统没有目的。

高扬与时俱进的思想旗帜

陈宝松在《河北学刊》今年第四期撰文认为,创新是与时俱进的核心与灵魂。中国共产党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庄严使命,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是完成民族复兴大业的关键。对于一个执政党来说,理论上先进是政治上先进的基础。只有高扬与时俱进的思想旗帜,紧紧抓住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怎样建设党这一主题,不断推进理论创新,真正做到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当代实践,党的全部理论和工作才能充分反映不同发展阶段上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才能始终站在时代的前列,成为民族复兴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克隆人:不可逾越的伦理禁区

甘绍平在《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撰文,围绕关于克隆人的伦理问题这一主题,首先从技术层面阐述了克隆人实验所面临的无可逾越的伦理难关;然后依照人们之所以要求克隆人的四项理据来具体分析克隆行为是如何损害被克隆者的公民权益的,如他的惟一性、独特性大大降低,其自我欲求、需要、生存价值将受到限制,其作为道德主体所应拥有的自主性、自决权及与他人一样的平等地位将遭到无情的否定,从而得出禁止克隆人已经成为我们社会的一项新的道德命令的结论;最后从克隆人问题的论争中,引发出对现代化运动的核心价值诉求、公民社会的根本伦理原则以及伦理学在这个史无前例的科技时代的重要功能和神圣使命等问题的一些理论探索。

价值生成和发展的规律

常绍舜在《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撰文指出,价值是主客体之间需要与满足关系的产物。主体有人类整体、人类整体之下的群体以及人类个体三个层次,与之相应,客体也包括与人类整体相对的外部世界(群体+个体+人以外的世界)、与人类群体相对的外部世界以及与人类个体相对的外部世界。因而不仅物具有价值,人亦有价值。由于人自身是主客体的统一,因而人还有自我价值。构成价值的各个要素相互作用决定价值的生成、推动价值的变化,这是(哲学)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影响价值变化的主要有主体需要、客体属性及实践三个要素。价值观念冲突的最终根源在于人类主体生存条件之差别和对立,直接根源则在于价值客体的差别和对立。因而要逐步消除人类价值观念的冲突就必须从根本上消除人类主体生存条件方面的差别做起。

刑法的功能分析

孙万怀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撰文认为,目前我国的权力腐败现象较为突出,这既是权力内在的寻租冲动,同时更是权力制约体制失灵的结果。另一方面,刑罚介入力度不可谓不严厉,但腐败并不因此有所收敛。必须正确定位刑法和刑罚的功能。刑法首先是一部律法,只是具备法律的功能,不能超出法律的功能去苛求现实法律领域之外的目的。其次,刑法只是一部部门法,不能超出部门的意义去实践非刑事法领域的功利。权力腐败的消除是社会发展和综合治理的结果,刑法只是其中的一道关卡。

法律诚信与道德诚信

刘李明、冯云翔在《学术交流》2003年第7期撰文认为,道德诚信是指作为道德准则的诚信,要求人们言语真实、恪守诺言,强调的是行为人的操守和自律;而法律诚信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是指当代各国在法律上尤其是在私法上普遍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它强调的是规范与监督。违反道德而失信于人,可能会遭受舆论的谴责和良心的诘问。法律诚信和道德诚信并非同一范畴,研究分析诚信问题的时候不可简单地将二者混为一谈。我国市场经济中诚信缺失问题日益突出,道德诚信的基础不断被削弱。对诚信的期望不能仅停留在道德层面,而应该提升到法律层面去构想。解决诚信缺失问题的关键不是道德诚信的再教化,而是建立、健全一套市场经济法律规则,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市场经济秩序,并进而建立起人们对法律诚信乃至法律的信仰。

当代学者对“忠恕”的表述不妥

李景林在《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撰文认为,当代学者对孔子“忠恕”原则所作的“己之所欲,施之于人”的所谓积极表述,与孔子的思想相悖,是不妥当的。忠恕之道,既是一沟通原则,又是一限制原则。而它作为沟通原则是建立在其作为限制原则的基础之上的。忠恕最终所要达成的“合外内之道”,乃是在人我、物我天然差异实现前提下的“沟通”。忠恕所强调的“己”的限制和要求,而非对人的限制和要求;在现实的伦理关系中亦强调个体角色和“分位”的限制性,它体现了一种价值平等性的精神,排除了原则的现象性所可能引发的道德任意。对忠恕的所谓“积极表述”,易于导向对其限制性规定的忽视,助长对现代社会已造成很大危害的自我中心态度,是应予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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