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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给予鼓励 法律提供保护

2003-08-08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驻东京记者 陈志江 我有话说

日本文化产业经历了从行政到立法、从地方重视到国家重视、从个别产业到全面振兴的发展轨迹。近几年,尽管日本经济不景气,但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仍占有重要地位,2000年文化产业的市场规模曾达到85.057万亿日元,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7%。

大力支持和发展文化产业,为文化产业提供方便,制定相关鼓励政策,是日本文化产业得以发展的一个根本原因。

为促进民众进行文化消费,日本经常采用的做法有:动员文体界大腕明星加盟各种大型演出,聘请外国专业团体赴日演出,电影电视与音像出版以及图书出版联手经营,每当有电视或电影佳作问世,图书出版和录像带发行部门也闻风而动,相辅相成,以形成经营规模。引进外国先进文化设备,为文化产业注入新的活力,也是重要一环。这方面最成功的例子是东京迪斯尼乐园和大阪好莱坞电影城的建造。在日本大型游乐园日益不景气的情况下,唯独这两大游乐园盈利保持连续增长势头。究其原因,主要是政策鼓励,选题新颖,设备先进。

另一方面,政府鼓励报社以办报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同时,举办各类文化活动,以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招徕更多的读者。报社举办文化活动,一般都有电视台的配合,因而具有规模大、文化含量高、观众多的特点。报社举办文化艺术活动,是日本独有的现象。

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日本不仅在政策上予以鼓励,而且还制定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是1970年5月6日颁布的《著作权法》。该法经过20多次修改,于2001年10月1日更名为《著作权管理法》并开始实施。该法的作用是引导人们公正使用文化成果,有效维护作者的权利,使文化产业得以健康有序发展。

1995年,日本文化政策推进会议在其发表的《新文化立国:关于振兴文化的几个重要策略》的报告中,确立了日本在未来21世纪的“文化立国”方略。

2001年,日本内阁对中央省厅进行大规模改组后,为加强政府对振兴文化的立案职能,在文化厅内设置了文化审议会,并于2002年4月提出了“建造一个重视文化的社会构造,实现一个令每个人内心感到充实的社会”的口号,为文化在今后的社会发展中所应起的作用提出了全面建议。

为满足日本民众不断高涨的振兴文化的愿望,日本国会在第153届临时国会上提出了《振兴文化艺术基本法》,经众参两院审议,该法于2001年11月30日获得通过,并于同年12月7日公布施行。

针对文化市场的中介业务、中介组织、经纪人、经纪公司等,日本制定了《著作权中介业务法》。日本《振兴文化艺术基本法》明确规定了振兴构成文化核心的艺术、媒体艺术、传统技能、生活文化、大众娱乐、出版物、唱片、文化遗产等文化艺术的基本概念、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责任,同时规定了有关振兴文化艺术的基本政策和方法。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从事文化艺术活动的行为者自主地开展活动,全面推进有关振兴文化艺术的政策实施。

按照《振兴文化艺术基本法》,日本内阁文化审议会于2002年12月5日制定了《有关振兴文化艺术的基本方针》,并在同年12月10日获得内阁批准。该方针确定了今后5年日本振兴文化艺术的基本方向和国家应当承担的责任。

上述政策与法律的实施,使政府调控文化产业的手段逐渐完善,文化市场体系更加完备和成熟,从而大大提高了日本参与国际或地区文化市场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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