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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难逃刑事制裁

2003-08-08 来源:光明日报 卢志坚、奚彬 我有话说

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司法机关凭借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据锁链”,同样可以将其绳之以法,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自始至终拒不承认犯罪事实的被告人娄作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在刑事案件侦办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是证据链条中的重要一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但缺少口供的案件往往难以形成证据锁链,使司法机关难以定案。常州市钟楼区公安机关在区检察院的指导下,通过周密细致的调查,凭借过硬的间接证据,成功地将试图通过“三缄其口”逃避刑事制裁的强奸犯罪嫌疑人娄作文送上了法庭。

今年3月1日下午4时许,24岁的常州女青年古某在女友的搀扶下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刚刚在一间歌舞厅被一名自称姓刘的男子强奸了。派出所接到报案后,通过排查,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娄作文。但娄作文自以为“强奸犯罪是‘一对一’,‘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一口咬定他与古某之间是“卖淫嫖娼”关系,拒不承认强奸犯罪事实。面对犯罪嫌疑人在强奸问题上的“零口供”,公安机关有疑虑,不敢轻易立案。

常州市钟楼区检察院获悉此案后,当即依法介入,仔细审阅了被害人古某的证词并对其详细询问。古某诉称:2月28日,自己在歌舞厅认识了刘姓男子(实为娄作文),他自称是一间休闲娱乐中心负责人,能为古某提供一份薪水丰厚的工作,并约古某3月1日下午到歌舞厅详谈。古某如约前来后,娄作文不断哄骗古某喝酒,当其喝醉后躺在沙发上休息时,娄作文不顾古某的反抗强行将其奸污。

了解了案情后,钟楼区检察院有的放矢,要求公安机关在加强对娄作文审讯的同时,用录音录像固定被害人古某的证词;将古某反抗强奸时手上留下的多处瘀青拍照固定,并作伤情鉴定;根据古某提供的线索,到歌舞厅找到一女服务员,证实了古某诉称的“自己在歌舞厅洗手间内碰到一名服务员,哭着以头撞墙并央求她报案”情节属实;通过向陪古某到派出所报案的女子调查取证,证实古某当时打电话告诉她自己被强奸的情况,并要她陪同到派出所报案。这些间接证据,构成了“证据锁链”,有力地证明了古某被娄作文强奸事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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