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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应有知情权(上)

2003-08-12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梁捷 我有话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知情权。知情权是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

前一阶段,防治非典型肺炎一条成功的经验,就是增加透明度,让公众享有知情权。这是社会的进步,是社会文明的一种标志。但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消费者还没能充分享受到知情权,因而在消费过程中,受骗、上当的现象时有发生。

现实告诉我们,把知情权交给消费者,是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的极为重要的环节。

有知情权才能明明白白消费

明明白白消费,曾作为中消协的年主题,但时间过去几年了,真正享受到知情权,明明白白消费的人还是少数。

市场上,被商家蒙着、骗着、哄着、诱着、拐着消费的大有人在。

比如部分商场、超市、自由市场随意“修改”食品标签,改动生产日期、保质期,出售过期、变质食品。有的在腌制加工食品中加入超量添加剂、防腐剂,以及在蔬菜、水果中大量使用激素、农药、化肥。前一阶段,北京市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北京市场上销售的22种豆类产品全部为转基因产品,却没有转基因生物标识。

有消费者反映,部分医院药品划价和收费票据只给出总数,不列明细单,消费者搞不明白到底发生了哪些费用。

再比如保险市场。一些保险销售人员为了扩大销售额,在向消费者介绍和宣传保险项目时不诚实,夸大保险功能,对责任免除条款及退保规定有意不作必要说明,用片面和虚假信息误导和诱导消费者,如在销售分红型保险产品时,不如实告知投资者分红保险产品也有风险、分红率有可能为零的真实情况。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把知情权交给消费者,已成为消费者共同的愿望和呼声。

有知情权才能依法维权

知情权是依法维权的基础,连起码的情况都不清楚,依法维权就是一句空话。

有的房地产开发商在售楼时说得天花乱坠,而实际上却大有出入。有消费者反映,入住不到3个月的新房,就出现四面漏风、多处漏水、水管生锈等问题。某小区472户业主入住新楼后不久,就发现地基下沉、室内天花板开裂等不安全隐患。还有的商品房配套设施摆放不合理,出现消防栓、下水道设在房内,自来水管附在墙体外等情况。

还有的房地产商擅自变更合同条款或不履行合同条款,住房不能如期交付使用,商品房质量随意打折扣,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意增减面积,甚至擅自改变房屋格局和室内配套设施,拖延交工日期,小区供水、供电、通信配套设施到位不及时,却不向消费者告知。

物业管理乱收费,对此没有知情权,也是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部分小区费用多而杂,乱收费,什么入住登记费、户口费、配套费、公共设施费、公摊面积费、物业管理费,不一而足。有的物业公司只收费、不服务,不少小区收缴了物业费、公共设施维修基金、“房产基金”(相当于物业管理费),却从不向业主公布使用情况。

有知情权才能行使好监督权

《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按照《消法》的这一规定,作为消费者,不仅拥有对商品及服务的知情权,同时也具有对经营者的批评权和监督权。但是,如果没有知情权,同样根本难以行使监督批评的权利。

有消费者反映,一些建材市场的销售人员在消费者作出购买决定之前往往会作出各种承诺,而消费者一旦掏钱之后大多数承诺难以兑现。销售人员在作产品介绍时不是全面介绍,而是只说优点,“漏”说缺点,只管如何卖出,不管消费者如何使用,消费者实际使用后,痛感反差巨大。如买木地板,商家没告知相关事项,致使木地板铺不平。

有消费者反映,目前所有的电话卡上都标明了有效期,即规定消费者必须在某段时间之内用完,否则卡里的余额将被“吃掉”。这是电信企业出于自身需要单方面制定的“行规”,表面上看,已经把知情权交给了消费者,但这种单向的“行规”并未与消费者协商,是不公平的,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来自消协部门的消息称,近年来,对电信收费透明度低提出质疑的呼声越来越高。比如,不少消费者在媒体呼吁并展开讨论,电信部门不能提供市话清单查询和打印服务,消费者对话费收取产生疑问时,电信部门往往以各种理由拒不提供话费清单,消费者不能做到明白放心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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