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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检察机关启动六十九项维权措施

权利告知 信息反馈 公开透明 平等对待
2003-08-21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张传亚 通讯员 洪章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20日电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今天公开具有权利告知、信息反馈、公开透明、平等对待等便民、利民、为民特点的69项检察工作维权措施,从而掀起首都检察机关全面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维权行动。

最新推出的69项维权措施涵盖控告申诉、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查批捕和起诉、以及反贪、预防等检察各职能部门,集中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司法问题,涉及到刑事诉讼参与人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五个主要方面。

对被害人、证人合法权益的维权包括,检察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自觉维护和保障被害人、证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对于有被害人的公诉案件,公诉部门应当在收到案件三日内,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因被告知人身份、住址不详,无法告知的,要记录在案;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检察人员在调查取证时,要讲究方式方法,注意保护被害人的名誉等6项内容。

对辩护人诉讼权益的维权包括:检察人员接待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要文明、礼貌。严禁故意寻找理由,拒绝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接受委托的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要求的,检察人员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办理必要的会见手续。对于贪污、受贿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五日之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检察人员不得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对于因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不批准律师会见的,要在五日内作出答复,并向律师讲明理由;检察人员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为辩护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鉴定材料提供便利等7项内容。

对举报人、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维权包括:对举报人要热情接待,对署名举报要做到逐件答复;举报的受理、登记、转办、保管等各个环节应当严格保密;受理举报线索后,检察人员应当在三个月内,就举报线索的查处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向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不得暴露举报人;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检察机关将及时与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联系,依法严肃处理等6项内容。

这69项维权措施还包括对申诉人、刑事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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