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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收费政策解读(一)

2003-08-21 来源:光明日报 主持:本报记者蔡闯 嘉宾:教育部监察局来启华 我有话说

编前:治理教育乱收费是当前教育领域的一项重点工作,为配合这项工作,本刊特推出教育收费政策解读专栏,请教育部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就教育收费的相关政策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问:什么是中小学乱收费?乱收费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中小学乱收费是指违反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擅自出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中小学乱收费的形式名目繁多,花样百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一是一些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受“利益驱动”影响,通过招收择校生、办特长班、补课班,乱发复习资料,各种名目与学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等,为弥补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也有的为小集体牟取利益。

二是一些基层政府违反规定,擅自立项、超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如通过中小学校向学生征收教育费附加或教育集资,收取建校费、危改费、代课教师工资、工友费、集资修路(桥)、超计划生育罚款、社会治安费、社会抚养费等。

三是一些社会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以学校为市场,以学生为盈利对象,向学校乱摊派、乱罚款和搭车收费,如强行订阅报刊杂志、推销保险、校服、食品和学具等。

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统计,中小学校自身的乱收费和基层政府以及部门的乱收费和搭车收费金额,约各占乱收费金额的50%左右。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政府乱收费行为有所下降,但一些地方的基层政府和部门乱收费和搭车收费行为依然比较突出。

问:什么是教育公示制度?其主要原则、规定有哪些?

答:2002年5月,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要求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建立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通知》规定,学校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政策与规定以及调整情况并督促学校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各级各类学校都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据了解,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绝大多数学校都贯彻执行了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有的省(区、市)达到了100%。各地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情况反映出两个特点,一是普通高等学校要好于其它各类学校;二是城镇中小学校要好于农村中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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