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婚姻登记 手续简化 方便群众

咨询
2003-08-23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白英 我有话说

热线
编辑同志:

我和男友相爱5年,彼此志趣相同,情投意合,双方都感觉特别的幸福。但因男方年龄较大,又有过婚史,我父母家人极力反对,致使我们相爱已久,却迟迟拿不了结婚证。我们伤心过,痛苦过,甚至绝望过。最近各媒体相继报道,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已出台,并即将施行。婚姻登记可以简化许多手续,我们既高兴,又急切,很想知道新条例的详细内容。

感谢党和国家的关心和理解,让我们成年人真正结婚自由。我想类似我俩这种情况的恋人,全国肯定为数不少,相信他们此刻心情和我们一样。在此,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
山东省泰安市朱良秀、王秀峰

收到这封来信后,记者随即与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会建设司取得了联系,张明亮司长就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内容作了具体介绍。

他说,《婚姻登记条例》包括总则、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罚则共五章,二十二条。此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届时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去掉“管理”手续简化

据张司长介绍,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人口流动的加强,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关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确立以及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已对婚姻状况由当事人本人负责形成了制度上的保障。因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去掉了“管理”二字,取消了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离婚登记需要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规定,要求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当场予以受理。

此次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新条例没有规定登记机关可以受理无效婚姻,只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新条例对可撤销婚姻做了如下规定:受胁迫的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的结婚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结婚要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我国内地居民申请结婚只需持户口本、身份证和一份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旧条例中结婚需单位开具介绍信的做法被废除。张司长说,由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因而使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新条例对婚检不再做硬性规定,婚姻登记时,结婚的决定权更多地掌握在结婚当事人手中。但新条例规定以下五种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结婚: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涉“外”婚姻证件齐

《婚姻登记条例》对涉“外”婚姻也做了相应规定。从10月1日起,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华侨在我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可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民政部门确定的登记机关办理。同时,涉“外”婚姻的非内地居民方当事人须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

港、澳、台居民要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和经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单身”证明(无配偶证明)和“非近亲”证明;华侨要出具有效护照以及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单身”证明和“非近亲”证明,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单身”证明和“非近亲”证明也同样有效;外国人则要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关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单身”证明,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单独出具的“单身”证明也同样有效。

离婚不要介绍信

《婚姻登记条例》使离婚手续更为简化。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只要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不仅不再需要单位介绍信,而且当事人还可当场领到离婚证。但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申请。

据了解,《婚姻登记条例》明确了归口统一管理登记的原则。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也可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向原办理婚姻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这样不仅可以方便群众、规范登记制度,而且还将遏止农村地区借发结婚证搭车收费的现象,减轻农民负担。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