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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共享并不意味着无偿使用

2003-09-02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梁捷特邀嘉宾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法学博 我有话说

徐家力(左)与梁捷(右)摄影:本报记者程伟光


本题提示

知识共享已经成为我们的时代特色,以网络资源为主体的公众资源是知识共享的主要渠道。作品在网络传输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涉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包括作品的数字化、上载、下载、转贴、转寄、浏览、存储、链接及打印等。然而,知识共享并不就是无偿使用。在知识共享的同时,也应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记者:知识共享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重大标志。图书馆、新闻媒体、互联网使人类优秀文化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共享。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徐家力:全球经济正在进入信息化时代,数字经济、网络经济、信息经济正在逐步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流。知识共享已经成为我们的时代特色,因为有了知识共享,人类社会才能快速前进。我国加入WTO后,就应遵守知识产权协议,因为该条约是一个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国际公约。我们应该看到,加大知识的开放,用人类最先进的文化武装人类,加快社会进步是一种必然;另一方面,更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我认为,知识共享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它的国际属性,即全球化。这种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格局,要求我们恪守知识产权保护的统一规则。还有,以网络资源为主体的公众资源是知识共享的主要渠道,建设这样的渠道如果没有政府参与、协调和管理,几乎是无法实现的。因而政府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加强对知识共享的管理。还有,几乎所有的网络与电子商务行为都有自律性行业保护组织和自律性行业规范,保障了知识共享其间的知识产权保护。

记者:知识共享进程中,网络的作用不可低估。互联网无处不在,下载一些信息极为方便,下载中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徐家力:这种下载,也被称为复制。《伯尔尼公约议定书》规定,作为复制权的组成部分之一,数字化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进行的行为,而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只有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他人才有权行使。一般认为,网络传输的绝大多数是属于暂时复制,只有当用户下载或保存某个文件时,才可能在计算机中形成永久性的复制件。有人认为,向公众传播是知识共享的一个重要方面,包括出版、发行、公共表演、广播、以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我认为,简单地将作品(知识)的网络传输归入类似的公众传播权不可取,作品的网络传输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涉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包括作品的数字化、上载、下载、转贴、转寄、浏览、存储及打印等。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过明确具体的规定,肯定了网络传播属于一种作品的使用方式,著作权人应当享受该种使用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记者:现在有许多网站从传统媒体上下载作品,有的有过许可协议,有的没有任何协议,而随着网络的开放,一些作品被上载后并不付给任何报酬,而且一旦被上载就成了“共享”,常常被他人下载使用,这种现象正常吗?

徐家力:这的确是一个问题。关于作品的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事实上,报刊、网站上的作品被相互转载的情况普遍存在,为了知识共享,也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为侵权。”我认为,知识共享并不就是无偿使用。我们不能为了满足传播文艺作品,繁荣文化市场的需要,而牺牲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将报刊上发表的作品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应当事先征得作者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记者:在网络上常常发生的还有一个链接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链接也是为了达到知识共享,但链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徐家力:链接是网路上的路标,通过它的指引,行人不至于迷路,而且可以到达自己的目的地。但是目前大多数链接都未经过被链接者授权或允许。2001年以来,中国互联网与网络链接有关的案件层出不穷,像《唐·吉诃德》译者胜诉搜狐链接侵权案,《出错的纸牌》作者诉新浪链接侵权案,博库网站诉TOM.COM链接侵权案等。链接分外链和内链两种。外链,即普通链接,通常称为“友情链接”,从一个网站跳到另一个网站。内链又称“深度链接”,链接标志中储存的是被链接网站中的某一页而不是该网站的首页。某些网站利用这种技术剽窃其它网站的内容,同时打上自己的标志和广告,用以吸引访问者。中国司法界的观点比较明确: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当以其是否明知为前提,对于一般不知道链接侵权内容的链接者一般不应承担责任,但被警告后仍未停止侵权的例外。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网站间链接,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可以进行约定。对于不同意其他网站链接自己网站的,可以通知进行链接的网站,使其去除链接。自行交涉不成的可以诉请法院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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