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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助下岗人员自主创业

2003-09-08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把促进再就业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新成效。

通知指出,要不折不扣地全面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要坚决执行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收费政策:即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都可享受三年免收有关费用的政策优惠。同时,要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大力支持、促进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通知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总结推广近年来在促进再就业工作中创造的经验与做法,继续立足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继续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引导他们兴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或者到个体私营企业从业。要继续运用企业登记管理职能,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特别是要大力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要大力支持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不断开发新的就业岗位。要鼓励、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各类市场(包括季节性早市、夜市)以及城乡接合部,兴办便民利民的餐饮、零售、居民服务、租赁服务、信托服务等行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临时性、季节性、流动性经营的,可以核发临时营业执照。

通知要求各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发挥积极作用,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做好服务工作。一是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的技能培训,组织创业有成的个体私营企业向下岗失业人员传授自谋职业的经验,提高下岗失业人员专业劳动技能和自主创业的能力。二是采取组织再就业洽谈会等多种形式,沟通下岗失业人员与个体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的双向选择渠道,为再就业牵线搭桥。三是组织有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结对帮困”活动,扶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引导个体私营企业优先招收、聘用下岗失业人员,为下岗失业人员排忧解难,为国家和社会减轻负担。(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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